昨日,郑州市法制办发布通告,为《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排气不合格,审车难过关
《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首先规定,郑州市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制度。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治理,拒不治理的,处以200元罚款。未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绿标、黄标要贴车前窗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标准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黄标车将被限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公安部门可以会同环保部门拟订限行区域、限行道路、限行时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公告实施,并设置限行标志。
鼓励使用环保节能汽车
《征求意见稿》规定,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机动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优先选用严于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优先选用电力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污染物低排放或零排放车辆。
另外,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应当将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进行维修治理或更新。
拒绝检查机动车尾气罚款200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日常监测不得收费,分“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两种, 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记者 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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