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驾驶证刚过期发生事故,而保险公司拒赔。卢某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记者获悉,怀柔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由拒绝理赔。
2011年6月8日8时许,卢某驾车与他人发生追尾事故,顺义交通支队认定卢某全责。卢某为此支付了修理费1万多元。但保险公司以出险时卢某的驾驶证未年审为由,只同意赔偿交强险2000元。
在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后,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车损失费共计1万多元。
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6月11日,原告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年审换证,其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1年6月2日,有效期限10年。
也就是说,驾驶证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发生事故时,原告卢某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不能以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中“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由拒绝理赔。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卢某保险理赔款1万多元。法制晚报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