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84岁的贵州天柱县人周德英终于等来了一个让她兴奋的消息—贵州省检察院向贵州省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她儿子杨明在1995年杀人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此时,杨明已失去人身自由20年。
杨明的申诉代理人、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说,这起“杀人案”疑点重重,没有直接证据,没有第一现场,更没有痕迹鉴定。
1995年2月18日,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出现在天柱县一处下水道口。后经辨认,确定死者系该县女子王某某。曾与王某某有过亲密交往的杨明被疑为作案对象,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捕。
按照判决书的记载,杨明于1993年与受害人王某某相识后,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在王某某前往广东打工期间,被告人杨明又与该县城关镇的杨某某恋爱。
王某某获悉二杨同居后,便回到天柱县,并于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杨明。二人发生争吵,杨明见甩不掉王某某,遂起杀人恶念,并将王某某带到其家住房一楼开的卡拉OK厅。次日凌晨1时许,杨明将王某某扼死,并将尸体抛于其住处附近的下水道。
贵州省高院于1998年3月4日裁定维持对杨明的死缓。死缓考验期满后,杨明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20年来,杨明一直在申诉,他不愿认罪,因此没有减刑。负责给杨明申诉的是母亲周德英,她现在跑不动了,杨明的妹妹在给他申诉。
律师张磊说,从判决书看,似乎认定杀人的第一现场是在杨明楼下的卡拉OK厅,但案卷里没有现场的勘验笔录。
在杨明家去往抛尸现场的通道里找到一条内裤,而死者被发现时身上没有穿内裤,死者母亲说,这条内裤就是死者的,奇怪的是这条内裤也没有提取笔录,没有做相关鉴定。
案卷中也没有杨明杀人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杨明的女朋友在被关押50天期间作了一份口供,称发现尸体后,杨明跟她说,人是杨明杀的。(记者向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