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四被告人杨某、李某等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了罚金。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4年年初,被告人杨某从网上看到卖弩和毒针剂的,可以用来射狗,然后卖钱。经过和其他被告商量,便对钱从网上买来了弩和氯化琥珀胆碱药物针剂,预谋作案。同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李某用事先购买的弩和装有琥珀胆碱药物成分的针剂,窜至安阳县西部农村、林州等地,共计射杀13条狗,在销售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将轿车以及车上的弩、针剂、13只狗予以扣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等四人用装有含氯化琥珀胆碱成分针剂的弩将狗射杀,再出售给屠宰点,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