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驿区发生一起罕见的车祸:2013年11月23日下午3时许,23岁的黄某将靠路边行走的唐某某撞倒(后身亡)。18时55分许,黄某返回事故现场,并按照雇主陈老板的安排,驾驶该挖掘机撤离。但又将靠路边行走的谢某某撞死,后黄某逃离现场。后查明,挖掘机没有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在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调查的同时,连同雇主陈老板,被两名死者的家属告上了法院。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老板和黄某分别与两名死者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黄某交通肇事一案审理中,龙泉驿区法院认为,黄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承办法官说,依法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
虽然,黄某系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但同时,逃逸后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黄某初次犯罪,同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7月,龙泉驿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但对于发生了第一次事故后还无证开挖掘机的行为,法官认为主观恶性较大,不适用缓刑。日前,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