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医务工作者张海澄发微博质疑“工伤”认定条例。 微博截图
晕倒在手术室一月余后,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医师昌克勤于前日离世。昨天,不少医务工作者通过微博呼吁昌克勤应算工伤。
不过,按照现行的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方可视同工伤。这一规定昨日也激起了众多医学、法律界人士的不平。有网友直言“如果我上班时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新京报记者 温薷
医生手术室晕倒无呼吸
10月24日下午,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在手术室里晕倒。据媒体报道,42岁的昌克勤当时在为一名结肠癌肝转移病人动手术,晕倒时已无呼吸,CT检查显示脑干出血30毫升。
前晚,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北京青年校友自发性团体的公众微信号“湘雅人在北京”发表文章《昌师兄,一路走好!》,称昌克勤因病情恶化,于前日不治身亡。
消息称,昌克勤晕倒后送入北京宣武医院,行脑室穿刺治疗后转入重症抢救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上月24日,也就是入院一个月时,昌克勤出现病情恶化。
昨日,阜外医院证实了昌克勤去世的消息。昌克勤同事介绍,昌克勤已在阜外医院工作了20年。他家里还有一个上初三的孩子。
阜外医院院方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昌医生的善后事宜还在进行中。“医院会尽力将他的后事料理好,让他的家人安心。”
业内人士呼吁“应算工伤”
据昌克勤的同事证实,和许多医务工作者一样,作为麻醉师的昌克勤很敬业,承受着相当大的工作强度。“他病倒之前一段时间,工作压力非常大。”
昨天,微博上不少医务工作者在呼吁,昌克勤的情况应被认定为“工伤”。不过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视同工伤的情况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而昌克勤从在岗位上晕倒到去世,经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
“因死亡距发病超过48小时,不能算工伤。孩子还上中学,父母在老家农村。工伤标准是什么专家定的?大家转起来呼吁尽快修改吧。”昨天,微博网友、认证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医学博士”的张海澄发微博表示。
该微博发出几小时便被转发2300多次,很多转发者的认证都是医务工作者或法律界人士。不少称“太没道理”、“无语”。
网友“烧伤超人阿宝”对此直言:“以后上班在兜里揣个声明:我还有老婆孩子,如果我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更多的网友在评论中贴出了蜡烛和心碎的表情,还有不少医生互相勉励要多保重。
焦点
工伤“48小时之限”存伦理争议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了《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其中对于工伤条例第15条,也就是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规定的适用作了更加细化的说明。
其中显示,“突发疾病”应考虑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48小时之内”是指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包括在急救车中的急救记录)到职工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
事实上,针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近年来在业界一直存在极大争议,甚至有意见称触碰了伦理底线。
据报道,2012年,山东济宁一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身亡。由于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因此不能视同工伤。同年,山东一建筑工人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抢救期间劳务公司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其生命,称“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这两起案例均触发了网民及法律界的关注。
北京义联劳动法研究与援助中心主任、知名劳动法专家黄乐平,曾多次在修法会议上对于“48小时之限”提出意见,也提出过相应立法建议。“48小时在科学上是值得商榷的。”
黄乐平坦言,如果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忽然发病,且排除工作场所意外伤害的情形,一个月之后去世,按现行法律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他表示,按照目前的工伤条例,一些职工突发急病死亡,可能和工作原因并没有直接关系,但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部分本来应该受到工伤待遇保障的群体,却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
“认定为工亡与非工亡,家属获得的补偿金额可能相差六七十万元。”因此,“48小时之限”会引发“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诞现象。据黄乐平所知,北京市起码发生过几十例类似事件。“虽然对于整个工伤认定基数而言,比例并不大,但立法的不完善,会导致伦理风险。”
在他看来,工伤认定在立法上应加强原因的分析,更体现立法的公平性。对于和工作原因有关的,哪怕是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之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都应考虑认定为工伤。如果确实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突发死亡也不应算作工伤。
链接
突发疾病死亡岗位、时间均有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对工伤认定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4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其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