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男女朋友同居分手后签署12万元“分手协议”,男方支付后,女方又将其告上法庭再次索要12万元。近日海淀法院驳回女方诉求。
王女士诉称,她与张先生2008年相恋,2011年同居,没过多久发现彼此性格等各方面不合适,今年2月分手,并签署“分手协议”,约定张先生一次性向她支付12万元补偿款,无奈张先生迟迟没有给付,只得提起诉讼。张先生认为,分手协议是在被胁迫之下签署,王女士在未受任何损失的情况下主张补偿本就于法无据,而且他已实际支付了王女士12万元,“签署协议当天,我从银行取款10万元,加上现金一共12万元给了她”。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确已支付,且二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记者 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