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豪想为自己讨个说法 本人供图
当年火灾中获救者的家属给城管中队送来锦旗 视频截图
近日,曾在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任职的张豪向现代快报爆料称,去年4月,他曾参与过当地一次救火行动,当时与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然而,在那之后,当时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获得了荣誉,而张豪的名字却莫名“失踪”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名参与救火的同事。事实真相究竟如何?昨日,现代快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爆料
同事“顶替”自己获得荣誉
据张豪回忆,事情发生在2013年4月16日上午8点多,当时他正和同事们在二楼开会。突然之间,他们发现距离单位不到五百米的西南侧泰昌家具城起了大火。当时,包括张豪在内的11名队员紧急下楼冲到现场进行救援。
“总共200多平米的地方,过火面积约为100多平米,我们开始是帮忙搬家具,后来听到有人说,房子里面还有人没出来。”张豪说,当时他和徐远平、徐相兵、高德军这3名同事一起,冒着浓烟将房门踹开,连搀带抱地将一对老夫妻救了出来。事后,张豪也没把这事儿放在心上,直到前一阵子他从同事处听说,单位正在为当天救出老夫妻俩的4人申报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张豪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前几天评选结果出来,石庄镇城管中队确实榜上有名,但获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4人中,原本张豪的名字却被另一名队友周伟光“顶替”了。而在事迹描述中,当天冲入火场去救人的,也成了这名队友。“后来我去找领导要个说法,领导说我平时表现不好,所以没给我申报。后来他就一直劝我,说事情已经过去了,让我不要追究。”
然而,对这一说法,27岁的张豪认为自己无法接受。“你说我表现不好,那申报时把我名字删了,我也能认可,怎么能让别人‘冒领’我做的事情呢?”张豪说,后来追究起来,他才发现,去年8月13日,如皋市石庄城管中队就被表彰为如皋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而早在那时,他的名字就从“冲入火场救人”一事中被抹去了,取而代之的就是那名叫“周伟光”的同事。
求证
当天救人者中确有张豪
张豪的说法是否属实?昨日,现代快报记者从网上查到了去年4月22日,当地媒体关于那次火灾的报道。在报道中,确实明确提到了当时冲入火场这4人的名字—“当时冲进火场救老人的四名城管队员分别是徐远平、张豪、徐相兵和高德军,他们救出老人之后又立马加入了抢救家具的队伍中,说起当时的场景,这对九旬夫妇依旧心有余悸,但是更多的是对城管队员们的感谢。”
然而,去年8月13日,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如皋市石庄城管中队被表彰为全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一文中,对当时火灾中的救人场景却描述如下:“这时,他们又听到里屋传来微弱的呼救声,城管队员徐远平、高德军、周伟光、徐相兵四人争先冲进火海搜寻,发现有两位九旬老人还躺在床上,眼神惊恐、瑟瑟发抖。此时,他们来不及多想,迅速将两位老人背出房间,就在那一瞬间,南面窗户的火龙直接卷进了房间,周伟光的制服也已经着火,当扑灭衣服上的火后,他又和其他队员一起再次冲向火海抢救未过火的家具,直到消防大队赶到现场。‘4·16’火灾发生后,经中队人员积极扑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万多元。”文章中,在对于“城管队员救老夫妻”这一基本事实的表述中,张豪的名字“神秘失踪”了。
各方说法
城管中队:
不给他申报肯定是没错的
明明当时救人的是张豪等4人,为何获得荣誉时他却榜上无名?昨日,该中队黄书记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由于他当时没有在现场,只知道张豪参与了救火,但对救人细节并不知情。
“张豪这个小伙子,表现不好,之前还曾殴打过群众。他就不符合申报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条件。况且在申报时,有群众举报他工作时吃拿卡要,当时就把他停职了。”黄书记称,现在张豪已经辞职;总而言之,不给张豪申报肯定是没错的。
如皋市公安局:
不存在“顶替”行为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张豪的确在那次火灾中冲到了前面,也参与了救人行动,周伟光也参与了救火。”如皋市公安局一名负责人表示,救火和救人都是见义勇为行为,并没有“哪种行为更突出”一说。此前历次荣誉的申报中,针对对象并非只是救人者,而是所有参与救火的这11名成员,最后遴选了表现最突出的4个人。而张豪被“刷下”的原因,的确是因为其之前表现不好。
“从2007年到现在,张豪有多次违法行为,还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到现在,他还因打人在接受处理。”这名负责人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们对张豪的救人之举也十分肯定,并在表彰大会上对该中队进行过口头表扬。但申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需要受到群众认可、且遵纪守法,张豪则并不符合这一要求。这名负责人也表示,这次申报过程中,张豪所述的“顶替”行为并不存在。在2013年8月及不久前,如皋、南通两地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中,都明确提及,当时周伟光也参与了救人。这一点是否属实?对此,这名负责人表示,她已从多方了解到,当时周伟光的确参与了救火救人。
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张豪所说的“顶替”不存在
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黄书记曾反复提及,不给张豪申报见义勇为,是由于他此前表现不好,因而不符合申报条件。这一说法是否成立?对此,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前《关于开展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候选人评选的通知》在发布时,内容中就有要求:“各地筛选出已获得县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符合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选标准,社会反响好、群众认可,且一贯遵纪守法的见义勇为人员。”据这名工作人员介绍,“对于见义勇为这一概念的界定,见义勇为行为突出的程度,都是很难量化的,我们在接到申请后也会进行核实。”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据他了解,张豪所述的“顶替”行为并不存在。
孰是孰非?
小伙希望交由社会公众评判
“难道评选见义勇为者,都要求他们以前就是一张白纸,什么错都没有犯过?”昨日,当与现代快报记者进行交流时,张豪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不管自己以前是何表现,自己救人之举确是事实,自己的曾经,不该成为自己申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卡口”。事情发展到现在,双方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对此,张豪也希望能通过现代快报,把这件事交由社会公众进行评判—“究竟是我错了,还是他们不对?”
律师看法
申报应基于见义勇为事实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是见义勇为行为之一,因此张豪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可以肯定的。”对此,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彭其军律师表示,该条例中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因此张豪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和保护。
“在进行申报时,应当基于见义勇为这一基本事实。在这次的事件中,张豪本身应当具有申报这一荣誉的权利,至于他是否能获得这一荣誉,可以根据当地标准来衡量。”彭律师建议,张豪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申诉,若是有关部门和单位没有按本条例规定落实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措施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