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吃狗肉,梁文与李青(均系化名)决定去偷狗。一年间他们偷各种狗多达24只。近日,房山法院判处梁文有期徒刑1年,判处李青有期徒刑10个月。

  检方起诉称:梁文、李青伙同他人于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间,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房山区窦店镇、琉璃河镇、阎村镇、石楼镇、青龙湖镇、韩村河镇等10余个村庄的村民家,前后作案十余起,偷盗狗24只。

  庭审中,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们表示起初只是想偷狗吃狗肉,后来发现可以把狗卖掉挣钱,并且每次都能得手,也没有被发现。就是这种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他们才一再作案直到案发。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梁文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李青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