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1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一度引发争议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归属案,近日再起纠纷。江苏市民沈某和妻子因原发性不孕症等原因,决定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也就是咱们俗称的试管婴儿。不幸的是,医院在取得了四枚胚胎之后,正准备移植,夫妻俩却在车祸中双双离世。

  失去子女的沈某父亲一家,和亲家都要求继承小夫妻生前留下的试管婴儿冷冻胚胎,想延续一份生命的希望,为此不惜对簿公堂。今年5月,一审法院认为,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不属于可继承的标的物,驳回了沈先生夫妇的起诉。四位老人均不服,上诉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月17号,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4枚胚胎由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处置。

  终审胜诉了,四位老人打算怎么办?二审判决是否明确了冷冻胚胎可以继承?二审法院改判的依据是什么?小夫妻俩与医院签订的合同对胚胎的归属有没有限制力?

  判决是说胚胎能继承吗?

  到底该怎么理解“冷冻胚胎是四位老人的了”?由于此案一审时被称为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所以二审判决一出,有不少人问,是不是说胚胎可以继承?主审法官张圣斌回应,这是误读。

  张圣斌:

  法院改判的依据是什么?

  张法官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终审判决,合议庭综合考虑了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三个因素。

  张圣斌: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小夫妻俩的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合议庭充分考虑到了四位老人的失独之痛。

  张圣斌:考虑到双方父母均丧失了独生子女,涉案胚胎现在就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如果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的痛楚。

  判决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张圣斌:在两小夫妻死亡以后,他们的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四位老人如何行使处置权?

  沈先生在一审的时候,曾表示要把胚胎从目前的医院拿走,四位老人到底要怎么处置胚胎?沈先生说,还要和亲家商量。

  沈先生:医院还没有去,见了面,到底什么情况我们才知道。事情都是刚刚开头,我也不好多发表意见,最起码要和亲家商量商量。

  是继续冷冻在医院里还是想办法把胚胎孕育成宝宝?有没有考虑让双方女性老人自己怀孕?

  沈先生:应该问题不大吧?人家六十多岁的还可以的,我们的身体比他们好,我们目前五十多岁,身体比六十多岁的要好。现在没有什么后续的想法。

  可是当记者将这种设想告诉法官的时候,法官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张圣斌:上诉人如果将胚胎植入自己的体内,这与我们当前禁止代孕的规定相抵触,也会带来相关的伦理问题,因此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

  那四位老人延续香火的愿望到底能不能实现?法官说,不是这个判决能解决的问题。

  张圣斌:因为我们的判决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我们是确定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归属,至于你拿到这个胚胎以后去干什么,这不是我们本次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

  (原标题: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二审改判 四位失独老人共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