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与李新夫妻有一个亲生女儿,还有一个养女。妻子去世后,因认为受亲生女儿虐待,而养女却尽心照顾,赵永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房产赠与养女。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老人房产归养女,亲生女儿腾房。
赵永与李新的亲生女儿叫赵俊梅。1989年,两人收养了一个女儿,起名叫赵俊兰。
自退休后,夫妻俩一直与亲生女儿生活。2002年3月、2011年7月,李新与赵永两人先后去世。赵永去世前立下遗嘱,称其女儿赵俊梅长期虐待自己和老伴。自己和老伴肠胃不好,需要喝温水,而赵俊梅直接给喝自来水;自己和老伴行动不便后,赵俊梅经常对两人要上厕所的请求装听不见,任其直接尿在裤子里;赵俊梅对父母经常推推搡搡,夫妻俩身上常年被碰得青一块紫一块。赵永遗嘱称,在两人患病期间,养女赵俊兰常来照顾、清理卫生、做饭熬药。故将夫妻名下的房屋指定由养女赵俊兰继承。
赵永去世后,由于房屋一直由赵俊梅居住使用,赵俊兰持遗嘱要求赵俊梅腾房,但赵俊梅拒不搬离。后赵俊兰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判定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庭审中,赵俊梅不认可赵俊兰是养女,也从未赡养过其父母,不应当继承其父母遗留的房产;另外,赵俊梅认为赵俊兰所持的遗嘱是伪造的。
海淀法院认为,赵俊兰与两位老人按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形成了收养关系。赵俊兰所持的遗嘱,经鉴定机关鉴定,确系其养父赵永书写,遗嘱有效。由于李新生前没留遗嘱,其去世后,诉争房屋中属于其份额的依法应由赵永、赵俊梅、赵俊兰继承。但鉴于赵永在遗嘱中自述了女儿赵俊梅对父母有虐待行为,故在分配李新的遗产时,赵俊梅应当不分。而赵永在遗嘱中也明确表明,愿将诉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赵俊兰继承。最终,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赵俊兰的诉求。
法官释法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案中,赵俊兰是法定继承人。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同时,该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记者 张淑玲 通讯员 文海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