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8月22日电 顾客王女士在超市购完物离开时,因低头看小票不慎摔下楼梯导致脑部受重伤。伤愈后,王女士起诉要求超市经营者赔偿其各项损失43余万元。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2日发布消息称,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除超市经营者自愿补偿王女士3万元外,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28日,王女士在永川区某乡镇超市购完物离开下楼时,不慎在该超市二楼楼梯处摔伤。
该超市监控录像显示,王女士在收银台结账后,一直低头查看自己的购物小票,当其行至超市楼梯处时也只短暂抬头,随后又边下楼梯边看小票,途中王女士不慎摔倒。
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诊断,王女士为脑疝形成、右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破裂、右颞顶骨骨折、右顶部头皮血肿、肺部感染。
2013年11月,王女士的丈夫向永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经营者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43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王女士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王女士脑外伤后轻度智力缺损属VII级伤残(七级),颅骨缺损70cm属于X级(十级)伤残。
永川法院经审理查明,超市当天的监控录像显示,楼梯干燥,无水渍等导致楼梯湿滑的情形,楼梯内未堆放物品阻碍通道,台阶上设有防滑槽,楼梯入口处贴有“小心台阶”和“注意安全、请勿攀爬”等安全警示标语,比较醒目,常人容易看到。王女士摔伤后,超市员工及时拨打了报警、急救电话,当地乡镇卫生院在王女士摔倒后就立即赶到现场对其进行抢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应按照同类的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程度来判断。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也不宜过分加重经营者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此案中,超市经营者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为应当保证商场的硬件,如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梯楼梯、警示提示等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另一方面为应当保证商场的软件:如管理人员、保安等能及时有效的为顾客提供必要的安全帮助和引导等。
事发超市楼梯设有防滑槽,该楼梯也未出现塌陷、湿滑等情况,同时,楼梯台阶处设有明显警示标志,在王女士摔倒后,超市的工作人员也及时拨打电话进行救助,超市经营者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购物完毕后,因下楼梯时低头查看购物小票,其自身未注意安全导致摔伤,该损害后果完全系其自身过错造成,应自负其损失。超市经营则陈述其自愿补偿原告3万元,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原标题:顾客下楼梯看小票摔成重伤 起诉超市赔偿4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