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就是在郑州市连云路与贺江路路口发生了严重的车祸,然而就是有一名赶着去考试的高二女生,过马路时不慎摔倒在斑马线上,遭一辆右转的重型环卫车轧过,当场身亡。
肇事车事发后离开现场,至昨晚6时许被警方找到,目前相关情况正在调查中。
出事地点位于连云路与贺江路路口东南角,记者昨日上午赶到现场时,女生的遗体已被拉走,现场留下一摊血迹,女生的母亲和姑姑在现场痛哭不止,母亲已经哭瘫在地。
附近居民介绍说,事发在早上6时许,女生是附近一所中学的学生,事发前,女生还在路口一个包子店里买了包子。事发后,过路的行人立即拨打了110和120,但女生的性命还是没能挽回。交警赶到后,从女生的书包里发现一张高中会考的准考证。
女生的一名亲属告诉记者,女生姓袁,今年刚16岁,是附近某中学高二的学生,当天早上,小袁要去参加高中毕业会考,连早饭都没顾上吃就出门了,没想到竟遭遇不幸。
附近一家商店门前的监控记录下了车祸发生的过程。监控显示,事发时,南北方向的信号灯刚变绿,车辆开始通过路口,女生从路口东南角出现,由南向北小跑着过马路。这时,一辆重型环卫车在路口右转,车速很快,女生见车过来,想要急停,却滑倒在地,环卫车的后轮直接从女生身上轧过,事后没有丝毫减速,也没有停车,直接向东开走。
事发后,郑州交警三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在确定肇事车基本特征后,立即展开了调查。昨晚7时许,记者从交警三大队了解到,肇事车已被警方找到,民警正对该车驾驶员进行询问,至于肇事车是否属于肇事逃逸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警方正在调查中。
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第一,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前提;交通肇事但按照《解释》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即使逃逸,亦不属于其范围。
第二,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亦不能认定有“逃逸”行为。换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观评价色彩的。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的目的。
第四,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什么情况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8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