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价格攀高,让租房住的王先生把目标瞄向了拆迁安置房,谁知付了购房款,住了两年的新房被开发商又卖给了别人,这让王先生恼怒不已,将房主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住了2年的房子一夜之间变成别人的
2009年10月,在郑州打拼3年的王先生在自己租住的村庄附近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与当时负责拆迁安置房“宏大花园”的开发商宏大置业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宏大置业将第2幢3单元6层东的房屋出售给王先生。王先生交了16万余元房款和地下室款、配套费等共计1.5万余元。
随后,王先生便搬进了房子。2011年的一天,贾先生拿着钥匙找上门,王先生才知道,自己住了两年的房子已被宏大置业转卖给了贾先生。
王先生几次找到宏大置业负责人讨说法无果,而另一边,贾先生已找人开始对房子重新装修。王先生只得将宏大置业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宏大置业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其同期银行利息、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余元(包括购房款、地下室、装修押金等共计18万余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倍赔偿,及自2009年10月至今的利息)。
法院判处房产商返还房款和利息
法院查明,宏大置业至今未取得该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王先生要求宏大置业退还其所交款项共计1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非商品房,不应适用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所以,王先生要求宏大置业赔偿其一倍购房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王先生要求其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因宏大置业已在2009年10月份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直到2011年12月29日宏大置业才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贾先生,其间王先生实际占有该房屋。
最后法院判决,宏大置业返还给王先生18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官提醒:拆迁安置房受政策影响多,买时要慎重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该对房屋实际权利状况及使用状况进行考察,不要因贪图价格低而忽略签订合同、忽略房屋租赁或已卖的法律事实。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完善合同条款内容,充分约定违约责任,并保管好相关证据材料,维护交易的安全。
另外购买拆迁安置房受政策影响较多,购买时要慎重,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等不确定的风险。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