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近两年时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晚对外公布全文,新修订的条例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原“指导”关系改变为“领导”关系,还扩大了被巡视对象的范围,将法院、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四套班子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央属企业等纳入巡视范围。
>>领导关系之变
中央巡视对下级巡视由指导变为领导
条例对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作了较大调整。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明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此外,还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原“指导”关系改变为“领导”关系,明确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条例还规定,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解读 一字之变为巡视提供了法规依据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表示,巡视工作条例改进了巡视工作领导体制,明确要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这一规定,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原“指导”关系改变为“领导”关系,是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创新,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督促省区市党委和巡视机构落实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要求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张军还介绍称,在此基础上,巡视工作条例对加强巡视机构建设也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针对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的实际,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同时对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作出新的规范;二是为解决省区市巡视办的级别不统一、设置比较混乱、职能发挥不到位等问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的职责;三是落实组长不固定、一次一授权要求,强调“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中央对巡视机构建设的部署要求,符合巡视工作实际,使巡视工作的组织基础更加坚实。
>>巡视对象之变
中央巡视组巡视对象扩至人民团体等
按照全覆盖要求,条例对巡视对象和范围作了重新界定。此前,在中央巡视组仅对省区市四套班子开展巡视,此次按照条例规定,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包括四部分。
首先,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外,还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其次,包括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部分为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还包括,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解读 巡视组可视情况灵活展开专项巡视
张军表示,条例重新界定巡视对象和范围,在中央巡视组对省区市四套班子开展巡视的基础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中央巡视范围,对省一级巡视对象和范围也作了相应规范。
同时,为保障实现全覆盖,切实加快巡视进度和节奏,增强巡视威慑力,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巡视方式与全覆盖要求相适应。
>>权限范围之变
新增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
根据条例规定,五类问题被要求“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此外,条例界定了新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共包括13个方面。其中,包括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
解读 进一步拓宽巡视发现问题的途径
张军表示,巡视工作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必然要求工作方式的改进创新。巡视工作条例从有利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出发,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充实进来。
条例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原条例规定的受理信访、到有关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等三种方式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授权性条款,这些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巡视发现问题的途径。
张军表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改进,为巡视发现问题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也意味着赋予了巡视工作更大权限,严格依纪依规开展巡视就显得更为重要。为此,条例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
>>工作要求之变
巡视组成员违纪违法最高可被追刑责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上述这些规定,有关中央部委和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巡视工作条例》执行。
条例还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限定。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而对被巡视地区及其工作人员的诸如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也将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 探索性的巡视工作应参照新条例
张军解释,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根据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开展巡视工作,是党内监督制度的探索、深化和创新,需要进一步加以总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巡视工作,是省区市巡视工作的一部分。
实践中,兵团党委一直与其他省区市党委同步开展巡视工作。虽然巡视工作条例没有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委(党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巡视工作作出规定,但其探索性质的巡视工作也应参照巡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有序开展。因此,中央在印发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有关中央部委和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巡视工作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