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1日电 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秦火火”(原名秦志晖)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今日上午9时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办案民警统计,从2010年注册微博开始,秦志晖造谣及传谣共计约3000余条信息。
3年内造谣传谣3000余条
2013年8月,北京警方通报,警方打掉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抓获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及公司其他两名成员。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秦、杨等人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吸引粉丝,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如利用“郭美美个人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民众作为攻击对象,恶意造谣抹黑中伤。
警方查明,秦、杨二人曾公开宣称:网络炒作必须要“忽悠”网民,使他们觉得自己是“社会不公”的审判者,只有反社会、反体制,才能宣泄对现实不满情绪。他们公开表示:“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他们甚至使用淫秽手段对多位欲出名女孩进行色情包装,“中国第一无底限”暴露车模、“干爹为其砸重金炫富”的模特等均是他们“引以为豪”的“杰作”。他们的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网络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有网民称其为“水军首领”,并送其外号“谣翻中国”。
2011年7月23日,甬温线铁路发生“动车追尾”重大交通事故后,秦志晖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一条信息,称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短短的两小时后,该微博被转发1.2万多次,而秦的粉丝增加了1500多人。
秦志晖向办案民警供述,他的理念是:必须要煽动网民情绪与情感,才能把那些人一辈子赢得的荣誉、一辈子积累的财富一夜之间摧毁。秦志晖被抓获时,任一家公司社区部的副总监,负责网络推广、宣传。据秦志晖供述,秦已认为自己“初步出名”,许多网民也称其为“谣翻中国”,其微博粉丝上万,粉丝中甚至有个别“大V”。
秦志晖最后使用的一个名号是“江淮秦火火”。据办案民警初步统计,从2010年秦志晖注册微博开始至今,秦造谣及传谣共计约3000余条信息。
据办案民警介绍,秦、杨等人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少数所谓的“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炮制虚假新闻、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事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并以删除贴文替人消灾、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非法攫取利益,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
被指控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两项罪名
检方指控,秦志晖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使用“淮上秦火火”、“炎黄秦火火”、“东土秦火火”等微博账户,捏造损害杨澜、张海迪、罗援等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
2011年8月20日,为自我炒作、引起网络舆论关注、提升知名度,秦志晖使用名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原铁道部,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
检方认为,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去年9月,两高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解释》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国刑法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寻衅滋事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介绍,一般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者可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