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赔偿请求人高炎龙赔偿72万余元,撤销三门峡市中院作出的对其赔偿66万余元的决定,高炎龙提出的赔偿经营损失费50万元,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案情

  “卷入”抢劫杀人案,他失去2418天自由

  高炎龙今年46岁,是河南省偃师市府店乡人。

  1992年1月21日高炎龙因涉嫌抢劫杀人被刑事拘留,关押在灵宝看守所。1992年6月15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高炎龙犯抢劫罪提起公诉,三门峡市中院先后四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于1996年11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高炎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炎龙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于1998年1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随后,此案被三门峡市中院退回给三门峡检察院,后者又退回给灵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灵宝市公安局当年8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予以释放。高炎龙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为2418天。

  此案到2015年底再无说法。直到今年2月3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高炎龙24年悬而未决的案情似乎等来最终的答案。

  决定

  省高院再审,他获得72万余元国家赔偿

  今年1月4日,高炎龙向三门峡市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总计赔偿款200余万元。

  随后,三门峡市中院向高炎龙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向其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31382.96元,精神抚慰金13万元,并为高炎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面对这个结果,高炎龙不是很满意,他认为被抓前从事贩卖编织袋生意,该错案彻底改变了自己的人生,高炎龙决定继续向省高院申请,要求补充赔偿经营损失50万元。

  高炎龙要求:1.赔偿被侵犯人身自由2418天的赔偿金585881.4元;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5058元;3.赔偿经营损失50万元;4.支付家庭支付生活费、医疗费、律师费等58000元;5.要求在省级媒体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审理,于9月12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撤销三门峡市中院的赔偿决定,赔偿高炎龙人身自由赔偿金58588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5万元,共计72万余元;三门峡中院在高炎龙居住地以公告形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链接

  “高炎龙案”时间轴

  1992年河南农民高炎龙被原灵宝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杀人刑拘。

  1996年高炎龙被三门峡法院一审判死缓。

  1998年高炎龙案被河南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该案件被退回公安侦查,当年8月高炎龙被取保候审。

  2016年1月4日高炎龙向三门峡中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余万元。

  2016年2月3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6年4月5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31382.96元,精神抚慰金13万元。

  2016年9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高炎龙人身自由赔偿金58588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5万元,共计72万余元。(记者 段伟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