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供水管理条例出炉 超60天不交水费或被停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强行施工导致爆管,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办理中止用水手续且中止用水超过一年的,按自动销户处理……昨天,记者从郑州市政府获悉,《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
据悉,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按照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郑州市城管局起草,经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了《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一
水管达到地区,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
郑州有的小区居民现在还在喝井水,今后,这个规矩该改改了。
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说,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自来水水质无法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除外。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现有取用地下水的水井,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封停计划封停的水井可以作为应急供水备用水源使用。”他说。
此外,郑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线应当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征求二
强行施工导致爆管?最高罚30000元
每年夏天,郑州经常发生自来水爆管。
为此,征求意见稿专门列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具体如下: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周围5米以内、地下电缆周围1.5米以内;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4米以内;水厂、供水加压泵站周围30米以内。
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查明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损坏、漏水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抢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征求三
超过60日未交纳水费,你家可能被停水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水费。”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说,用户自抄表次日起超过30日未交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自抄表次日起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
据悉,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结清水费及违约金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恢复供水。
征求四
未办理中止用水手续超过一年,按自动销户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户需要中止用水的,应当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期限最长为一年。
据悉,中止用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中止用水的,应当在届满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未办理中止用水手续且中止用水超过一年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反馈】9月2日前您可反馈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9月2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郑州市政府法制办。
传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450006
(记者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