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市救助站救助对象王志强(男,12岁)4月18日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因病死亡等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件经过

  2014年10月3日凌晨1点58分,老城派出所民警将未成年人王志强送入市救助站。称:“10月3日零时左右,步行街麦当劳快餐店有人报警称有一名七八岁的男孩找不到家……(附件1)”。救助站值班人员苏世祥、徐国进为其办理了入站手续(附件2-1、附件2-2)。入站后经救助站工作人员龚志强初步甄别:受助人存在智力障碍,无法进行正常沟通交流,不能提供姓名、年龄、住址等详细信息,目测其年龄为12-13岁左右。因正值国庆节假期期间,为保证其安全,市救助站于当日上午8时50分由工作人员龚志强、高阳将其转送至救助站临时寄养点新天伦老年公寓进行临时安置(附件2-3、附件3),蔡正红院长负责接收。因无法查清姓名,暂为其编号:天伦247,市救助站支付代养费用4000余元。

  2015年1月21日10时,新天伦工作人员发现王志强有感冒症状,口服药物治疗效果不佳,遂及时告知救助站。工作人员拨打120将其接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急诊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医院登记姓名:无名氏,性别:男,年龄:12岁,科室:急诊科,床号:04,住院号:61488(附件4)。

  1月27日,王志强经治疗后症状好转,返回新天伦老年公寓,由院长蔡正红接收,再次入住养老院,暂编号:天伦298。3月30日,王志强随其他滞留受助人员一并转入罗山县康馨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暂编号:罗山088。

  3月31日,由于王志强身体消瘦且精神较差,面部皮肤多处抓伤,罗山康馨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及时通知市救助站,市救助站工作人员蒋燕伟、潘文锦、李传艺三人再次将其送至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王志强被诊断为“营养不良、贫血、急性胃炎、头面部软组织擦挫伤、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等疾病。医院登记姓名:无名氏,性别:男,年龄:14岁,科室:急诊科,床号:12,住院号:62650(附件4)。据第一人民医院介绍,4月18日7点50分,王志强在住院第19天突然出现血压、心率下降,神智呈浅昏迷状,光反射迟钝,医院立即给予快速补液等抢救治疗并进行胸外按压。当日8点20分,抢救无效,医院宣布临床死亡,并出具死亡证明书(附件5)。救助站累计支付医疗费用5384.23元。

  当天下午,救助站按照救助规程将王志强遗体存放于金山殡仪馆(附件6)。4月20日,市救助站与信阳日报社联系,将死亡公告发至《信阳日报》邮箱(wangbo56697@163.com)。4月22日,《信阳日报》发布王志强的死亡公告,并附有王志强生前照片(附件7)。

  4月22日晚19时19分,市救助站值班人员胡发利接一男子电话,称其看到《信阳日报》当日刊登的死亡公告后,通过比对照片信息,发现与其子外形相像,要求来站确认。19时40分左右,该男子及家人一行6人来站,称其丢失的12岁儿子与死亡公告上的无名氏未成年人相似。经与市救助站受助人员档案信息照片比对,初步确认为其子,并提出次日上午10点到殡仪馆再次确认。4月23日上午,该男子携亲属约20人到市救助站,与站内3名工作人员蒋燕伟、朱洪彬、徐国进一起到金山殡仪馆进行尸体确认,其母通过该尸体左腿两处手术后伤痕认定该尸体为其子。家属声称王志强尸体“身体瘦弱,脸部有伤”,认定救助站工作人员虐待其子致死,遂对3名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围攻。期间强调他们在孩子走失后曾到浉河公安分局及五星派出所、民权派出所报案,公安部门没有受理。

  二、王志强亲属对其受助情况的质疑及有关情况

  1.医院对受助对象做出“营养不良”的诊断,加之王志强尸体脸部有伤,家属质疑其在受助期间遭受虐待或曾遭殴打。

  2.未曾看到公安机关和救助站帮助寻亲,质疑市公安部门和救助站工作不到位。要求公安部门和市救助站给予其说法,并要求待事情解决后由政府方面将遗体运回老家息县安葬。

  经调查得知,王志强父亲王新红、母亲刁秀、大伯王新建、堂叔王新平、爷爷王尚龙、奶奶张成英系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临河乡柿树村张小寨村民组村民,其父母现在信阳市浉河区财政干校旁开有一发廊。其父王新红电话号码:13939785390。

  王志强患有严重智力障碍,且神智不清,由于缺乏有效监护经常走失。2012年9月1日晚8点左右曾一次走失,民权派出所民警将其送至市儿童福利院。晚9点左右,民权派出所民警与王志强父母将其从儿童福利院接回,并留下联络方式。

  王志强亲属承认,由于王志强经常走失,五星派出所及民权派出所部分民警认识王,在其多次走失后将其护送回家。

  信阳市民政局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