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上午9点,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将法庭搬到了经八路办事处,并案审理了这6起劳务纠纷案件。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曹逢春 高方方)“家里老人生病等着钱急用呢,可是工钱一直没拿到手,我现在生活费都是借的。”赵某苦着脸说,今年夏天,他和几个工友在某公司承包的饭店干活,可是活干完了,工钱却一直拿不到手。
无奈之下,赵某、高某等六人分别将发包人、该公司及公司代表等人告上了法庭。
12月2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将法庭搬到了经八路办事处,并案审理了这6起劳务纠纷案件,并且当庭支持了大部分农民工的诉求,对其中4起当庭宣判,要求被告10日内支付所欠工人工资7万余元。
4月16日,郑州市某建筑公司作为乙方承包了马某位于郑州市城东路饭店的装修工程,并指定王某为驻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后来,王某找到赵某、高某等六人分别进行砌墙、粉墙、沾砖等工作。8月底,施工完毕之后,他们的工钱却一直没有拿到,无奈之下,赵某、高某等6人只好将发包人马某、该建筑公司派驻工地代表王某及武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他们的劳动报酬共计18万余元钱。
“农民工也不容易,天天起早贪黑的,我认可农民工工资,干多少活拿多少工资,我签过字的我都认。”庭审现场,被告武某辩称,现在只认可工程量,但对工程质量不认可,工程出现了大面积的破裂,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而王某则称,自己是公司的项目经理,只是工地负责人,是职务行为。
庭审中,法官积极主持调解,武某同意支付自己打过条的工资,在12月底前支付赵某的工资19310元钱。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合议庭合议之后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被告王某找来进行施工的工人,与被告王某之间实际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王某应支付原告相应的报酬。
遂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高某23650元,支付刘某30670元,支付王某11600元,支付张某9700元,被告建筑公司、武某则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