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某国有煤业公司销售公司经理等职务,收受好处费后介绍他人买便宜煤,先后受贿400万元。7月12日,记者从平顶山中院了解到,被告人张某因构成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张某在担任某煤业公司下属销售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让他人购买低价煤,他从中收取好处。先后收受煤炭个体经营人马某某贿赂265万。

  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张某在担任某煤业公司下属物管站站长(物管中心主任)期间,先后收受本公司宋某(另案处理)贿赂款55万元,平顶山某公司经理李某贿赂款60万元。

  据张某供述,他担任二矿销售公司经理期间,介绍马某某买便宜煤,马某某给其好处费。马某某每吨煤按5元、10元、20元不等给他好处费。在这期间,马某某给他了大约65万现金,并让马某某替自己保管。他后来收其他人的现金中,35万也让马某某保管。剩余的除了给儿子买车花了20万,其余的先后在珠海、汝州和鲁山下汤各买了一套住房。

  据查,2013年初,马某某给张某两张卡,一张卡上存200万元,是马某某给张某记账的好处费,另一张卡上存的100万元,是张某让马某某帮忙保管的现金。张某先后收受贿赂共400万元。

  平顶山中院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张某认罪悔罪,违法所得已大部分追回,故对其酌情从轻做出上述判决。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乔小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