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梁新慧)随着我省民用机场越来越多,机场管理面临一系列问题、难题。5月27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河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草案)》。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3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该《条例(草案)》接受了一审,那么,此次接受二审的《条例(草案)》又有哪些新变化呢?

  【分歧】是否授权引争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四川说,关于机场管理机构是否授予行政处罚权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民用机场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还是对安全要求比较高的特殊区域,可授予机场管理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另一种意见认为,机场管理机构是企业法人,授予行政处罚权不太合适。再说,“机场管理机构”指的是谁,也不明确。

  据了解,我省现有民用机场三个,分别是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洛阳机场和南阳机场。今后,我省还将建设四个民用机场。

  【变化】建议授予“部分行政处罚权”

  综合各方意见,我省拟将机场范围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授予机场管理机构。在此次二审的《条例(草案)》中,增加了“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机场范围内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实施监督管理”,而“机场管理机构,是指经省政府认定的具有机场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

  王四川说,自从2003年我国民用机场实行属地化管理以来,国家民航部门主要负责行业监管,行政管理由地方负责。而我省民航方面没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有职责的相关行政部门因为人员少、成本高,加之机场距离市区远等,难以管理。另外,相关行政部门又不便进入机场控制区执行公务。因此,造成了多年来“有权的不便管,想管的又没权”的两难局面。

  “因此,授予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范围内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是可行的,也符合机场实际管理需要。”王四川还指出,河南民用机场尤其是郑州机场,是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核心载体和发展依托,这几年高速发展,管理任务繁重,应当允许其在管理体制和机制上有所创新,先行先试。

  记者注意到,在上次接受审议的《条例(草案)》中规定,机场控制区的通行证件,由机场管理机构核发。而此次进行了修改,“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