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首席记者 李凌)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在全国开始实施,这是消法实施20年后首次进行大修。今年3·15的主题确定为“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省工商局消保处负责人介绍,新《消法》新增的条款,将大大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没做警示商家要担责

  第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解读:公共场所人身伤害事件屡见不鲜,《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新《消法》的规定,加重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同时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瑕疵商品争议由商家举证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后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家来举证,化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所有商品都必须“三包”

  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解读:新《消法》对质量问题商品的“三包”范围扩大,从20多种商品涵盖到所有商品。也就是说,只要有质量问题,哪怕是小瑕疵,7天内都可以退货。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叫停“霸王条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解读:新《消法》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同时,细化了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商家泄露个人信息可被追责

  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修改后的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商家侵权消协可起诉

  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解读: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很多消费者衡量由于维权成本高等原因不愿意维权。在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修改后的新《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