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早在今年两会期间,无论是证监会主席肖钢被堵在会场外面的侃侃而谈,还是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的表态,都明确地告诉了投资者们一件事,今年证券法就要修改了。注册制大门打开,给了投资者和市场更多值得期待的未来。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在2005年10月经过一次比较大的修订之后,证券法相隔10年再度大修。此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从数字上就可以看出,是实实在在的“大修”。
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如此大范围、大力度的修订,可能带来哪些变化?又将怎样影响市场的方方面面呢?
首先关注“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修订草案究竟为“注册制”设计了怎样的框架呢?尽管此前市场对注册制已经传闻满天飞,但此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是首次明确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吴晓灵: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修订草案对股票发行条件也作出了修改。取消了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这意味着那些还没有盈利的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公司们未来可以在国内上市了。
同时,修订草案还建立了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为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提供了便利,也预留了法律空间。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说明,注册生效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一只股票是好是坏,未来投资者自己要更加擦亮眼睛,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此外,修订草案建立了股票转售限制制度,规定未经注册的股票应当注册后公开发行,或者按照“安全港”所规定的条件通过公开交易卖出。“大股东与董监高套现”从此以后将被放在阳光下。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吴晓灵:这一制度也有助于解决我国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大股东套现、“大小非”解禁等难题,符合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价值取向。
注册制与此前20多年我国一直执行的发行审核制度将有很大的不同,如何让投资者们能够在更透明的环境中做出选择,特别是保护相对弱势的散户投资者的利益,同样考验着修法者们的智慧。
此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在这方面力图做到系统全面。注册制下,如何保证上市公司说真话且应说尽说?当投资者们被骗的时候,哪些措施能保证投资者们追回损失呢?
证券法修订草案的第八章名为“投资者保护”,共十条。在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增加了公开承诺履行制度和现金分红制度。
吴晓灵: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不履行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订草案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两相对比,上市公司说话不算、做铁公鸡,证券法修订可能对你说不。而上市公司说假话、欺诈发行,显然将面临更为实实在在的惩处。
同时,在小股东意愿的保障和权利的维护方面,修订草案给予了更多的支持。散户和小股东维权未来将更加顺畅。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吴晓灵:新增股东大会最低持股比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应当不低于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一;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不低于二分之一,并相应规定了征集投票权制度。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担任诉讼代表人,并对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出股东派生诉讼的比例和期限做出特别规定。
另外,如果投资者买到了造假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该怎么办呢?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
这意味着,遭遇上市公司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之外多了一条挽回自身损失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