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市社保局)获悉,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提高,补发待遇将于8月底之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据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伤残津贴从一级到六级分别是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对于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者,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依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另外,需特别提醒的是,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属于这次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