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饭店喝完酒后坐在驾驶座位往后倒车,被警察当场查获,被告人称只是想把车辆挪到路边停靠,而不是要上路驾驶,但其行为仍然已涉嫌违法,此案再次告诫人们,酒后一定要远离车辆。8月2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开封市黄河路一饭店吃饭后,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在饭店门外倒车时被查获。经血醇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0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查获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血醇含量、醉驾的时间、地点及危害后果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彭业霞 刘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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