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郑州11月19日电 2013年4月29日晚自习前,焦作市某技校学生张清(化名)到另外一个班级找暗恋女生聊天,因该班学生高某和张清暗恋的女生聊天,张清心生嫉妒。当天晚自习结束后张清来到高某寝室内,将高某头部殴打致伤。经鉴定,高某受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清已对被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了赔偿,双方已于2013年9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张清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因犯罪时张清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再加上张清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判处张清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记者 曹中原 通讯员 刘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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