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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已判决七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12-12-20 07:34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12月19日上午,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对赖账户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这是我省判决的第七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11年3月至8月,郑州天恒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公司驻马店项目部的砌墙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刘某,工资由刘某领取后向工人发放。当年年底,劳动部门责令刘某支付工资。刘某支付了部分工资后,采取逃匿等手段不再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0.3万余元。法庭审理认为,刘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后,劳动者遇到欠薪,除了可以采取协商、调解、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等方式维权,还可以借助刑事制裁来维权。

  今年以来,我省法院开始使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案件,共判决7起。19日当天审理的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驿城区法院邀请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参与旁听,是唯一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记者 谢建晓)

责编: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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