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 责任更明确
数量大、食品安全隐患多的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监管,我省有了地方性法规。8月22日记者获悉,《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监管责任更加明确
《办法》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个体工商户。”“食品摊贩,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以烹饪等方式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农业、商务、城市管理、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防止扯皮,《办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定。”
小作坊应取得营业执照并备案,小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而对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指出,流通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备案;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备案;商场(店)、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食品的,开办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甜品站的,开办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确保产品及原料可追溯
为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可追溯,《办法》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或者标签,应当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批发出去的食品、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索取相关票据。
《办法》还就违规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记者郭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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