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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闻的名义“求证” 各界声音:记者也需要安全感
  • 2013年10月24日 08:26

  •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刑事拘留是否涉及商业企业利用公权力打击压制舆论监督?

  昨日,长沙警方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称,被刑拘记者存在捏造事实行为,造成对方重大损失。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记者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方应与单位交涉,并称“处理此事的最大原则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而对于陈“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这项罪名,媒体人与法律专家纷纷声援:记者也需要安全感,抓记者有排除新闻监督的社会风险。

  ◎这次记者惹了谁?

  中联重科是中国工程机械首家A+H股上市公司,总部位于湖南长沙,其两大业务板块分别为混凝土机械和起重机械。中联重科2012年营业收入480亿元,净利润73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从2012年9月26日到2013年6月1日,陈永洲曾发表10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

  北京青年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中联重科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陈永洲的言论确实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声誉,所以公司向警方进行举报。昨日中午,记者也联系到了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他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在进行这些报道之前,这个记者和媒体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的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者邮件提出采访请求”。

  ◎最大原则是法律

  对于陈的遭遇,很多网友表示同情。@邝飚火线创作出一幅以笔为剑的漫画,并附注解:“1923年芝加哥论坛报因报道地方政府破产失实遭起诉,法院判无罪;1947年大公报记者唐振常遭上海中统拘捕,后该报总编电上海市长要其放人,后获释;他们最害怕的,不是排比,而是对比。”身为多家杂志的发行人,@郭光东即以“蠢到令人发指”呵斥公权力之选择性打击:“照这个节奏,星巴克、苹果得立马报案,要求北京警方抓捕央视记者。”

  只对个人不对单位下手,警方是不是又在捏软柿子?就算真的损害了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由中联重科起诉他,法院再审判,关你警察什么事?很多网友这样发问。@朴抱一称:陈作为记者报道,是职务行为。如果报道侵犯商誉,诉讼的主体应该是《新快报》,而非陈姓记者。长沙警方连这点法律问题都搞不懂吗?

  对于这样的疑问,《新快报》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采访时回应称,记者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方应与单位交涉,并称“处理此事的最大原则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

  ◎警方凭什么抓人?

  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如何区分?陈永洲的报道真的触犯了法律吗?

  全国知名律师斯伟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有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进一步指出:成立本罪还需要一个客观构成要件,即媒体的报道要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拿媒体的报道与股价复杂的变化直接挂钩,也是毫无根据的。因此,陈永洲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记者也要安全感

  因为采写负面报道而突然失去自由,陈永洲的遭遇让记者同行们纷纷表示齿冷。@西门不暗:记者做报道,要面临刑拘的危险,这个社会还会好吗?@石扉客:倘若当地政府想借此整肃网络之风潮而为本地企业保驾护航,恐难塞天下人悠悠之口。

  暨大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教授范以锦认为:“报道是失实还是没有失实?警方向报道方《新快报》调查了吗?即便失实就能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拘吗?每年因各种原因失实的报道不少,要抓多少人啊!记者还有安全感吗?”

  “损害商业信誉罪,多是发生在恶性竞争对手身上。记者显然不是企业的竞争对手,这时候警方要抓人是要谨慎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直言不讳地说,“这个罪名不是说客观上行为给你造成经济损失,就算构成了。那么多媒体对企业有批评性报道、负面报道,给公司造成影响,那就要媒体负责,那还要不要监督了?”

  综合新快报、中国网事等

  专家声音

  “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入罪门槛很高,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扣上这个罪名。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是在故意捏造事实。记者对事件的报道就算失实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也应该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

  “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主观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新快报记者拿到举报材料后,到实地调查、取证、核实的行为能证明其没有捏造的事实,定不了这个罪。”

  ——全国知名律师斯伟江

责编:张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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