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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开庭 在日律师:刘鑫证言十分关键

尽管日本法律没有规定刑诉附带民诉,但江母有权在庭审结束前,向被告人陈世峰提起损害赔偿。需要江母在庭审结束前,表明保留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在陈世峰刑满释放回国后,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赔偿。

  日本法律重“教育”而非“惩罚”,江歌案中被告人不会被判死刑,判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日本法律没有规定刑诉附带民诉,但江母可在庭审结束前,向被告人提起损害赔偿,也可表明保留民事赔偿诉讼权利,待被告人刑满回国,根据中国法律提起民事诉讼赔偿。

  12月11日,中国在日留学生江歌被害案中的被告人陈世峰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初次接受开庭审理。此前围绕江歌案的审理、江母的救济措施,以及本案关系人刘鑫的责任等问题,曾引发舆论热议。

  作为驻日本的中国律师,笔者想凭借近20年的实务执业经验,从律师角度,分析一下陈世峰在日本接受刑事审判的走向及此案带来的提示。

  刘鑫的证言十分关键

  陈世峰以杀人罪被起诉。日本刑法规定,犯杀人罪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上”的限度是30年,即有期徒刑最长可判30年。

  从日本刑法看,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对犯“杀人罪”的被告人进行审理时,法官关注的重心是:一,导致杀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是“故意”杀人。法庭庭审时经常听到的一个专业词汇是被告人是否有“杀意”,指的就是“故意杀人”;三,杀人“动机”是什么,即杀人的目的,比如抢劫财物而杀人等。

  下面从几方面推论陈世峰是否会被判死刑的依据:

  1,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本案中被害人江歌有没有不当言行,是促使被告人陈世峰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决定因素。根据日本媒体披露的信息,我认为日本检察官可能会对“因果关系”提出指控意见。

  据报道,本案关系人刘鑫2016年5月认识被告人并开始同居,同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刘鑫被赶出家门,9月2日,同乡江歌主动将刘鑫接到自己住处同住,在此期间,陈世峰仍对刘鑫纠缠不放。11月2日,陈世峰找到江歌住处,只有刘鑫在家,应刘鑫要求,江歌特意从外赶回,帮助刘鑫应对无理纠缠,并要报警时被刘鑫制止。之后,三人前后离开。当晚,陈世峰再次骚扰,最终惨剧发生,江歌被刺身亡。

  如果上述报道属实,则反映出两个问题:第一,陈世峰知道江歌主动收留刘鑫,可能产生怨气——若无江歌,刘鑫早晚还会回到身边;第二,刘鑫在江歌处居住期间,陈世峰无理纠缠时,可能都因江歌的出面,才使刘鑫得以脱身。因此,陈世峰对江歌可能早有怨气,表现在残杀江歌时刺10刀,刀刀致命。

  因此,日本检察官可能会指控陈世峰残杀江歌存在“因果关系”。但辩护方可能从陈世峰与江歌间并不存在个人恩怨出发,得出陈世峰是“激情杀人”,不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因果关系”,目前提出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陈世峰的笔供,刘鑫的证言及相关微信记录。刘鑫的证言很关键,比如,刘鑫证明陈世峰除威胁过她也威胁过江歌,或微信中也有类似留言,同时江歌也曾接到过陈世峰的威胁性微信的话,是有证据力度的。但这些情报有待开庭后揭晓。

  2,是否“故意”杀人?

  根据上述的“因果关系”,日本检察官会指控陈世峰“故意杀人”,在起诉书中会阐述陈世峰“故意杀人”的证据。

  检察官指控陈世峰“故意杀人”的证据由人证、书证、物证组成。其中被告人陈世峰行凶的一把19.5公分长的水果刀的归属至关重要。根据日本刑法规定,超过6公分的刀具,未经允许,不得随身携带。假如陈世峰随身携带禁止刀具,则违反日本刑法的规定,陈世峰用此行凶,同时犯有“凶器准备罪”。如果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不会随身携带一把足以致命的水果刀,因此其目的就是以武力威胁、行凶。

  辩护方或会主张陈世峰针对江歌没有主观上的“杀意”,因此不是“故意杀人”。关于检察官提出的物证,辩护方可能会以水果刀不是被告人带来的为之辩护。因此,刘鑫的证言很关键。

  如果刘鑫证言中,有在江歌家看到过这把水果刀,甚至用过,则证明被告人没有携带违法刀具,水果刀不是事先准备,不符合“凶器准备罪”的要件,所以主观上没有“杀意”。

  但本案中残忍的杀害手段,会证明陈世峰主观上有“杀意”。因此,笔者认为法官的判决会支持检察官的指控。

  3,杀害的“动机”是什么?

  作为在日中国律师,笔者认为陈世峰的杀人“动机”,不是短时间形成的,是有背景的,是独生子女特有的以自我为中心,不惜一切和不计后果的行为。即使有后果,也有家里人处理。因此,陈世峰的杀人“动机”非一日之寒。

  但是对此背景毫无所知的日本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甚至陈世峰的代理律师可能都很难理解,陈世峰的杀人动机究竟是什么,在日本检察官的指控中,也很难提出能够说服人的理由。辩护方也很难在“动机”上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

  客观上分析,是江歌收留刘鑫,也是由江歌出面阻止陈世峰见刘鑫,于是陈世峰将怨恨转移。这是陈世峰的杀人“动机”,但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

  4,本案证据探讨。

  证据决定判决结果,证据主要包括人证、书证、物证三个方面。本案能作为人证的是刘鑫、江母及与案件发生时的相关人。

  其中,刘鑫的证言最为重要。比如微信信息、与陈世峰同居期间的情况,与江歌同住期间的情况,特别是事件发生当日的一切情况和当时的详细情况。刘鑫的证言,既可以作为检察方起诉的证据,也可能成为辩护方的证据。比如提过的物证水果刀。

  书证是指陈世峰的笔供、微信等。据媒体报道,陈世峰在警察、检察官提审期间使用沉默权,在这之后虽做了笔供,但能作为检察方的证据不多。

  物证除上述的水果刀外,警察现场提取的证据等,作为物证提交法庭。

  5,被告人接受公正审理的权利与日本律师制度。

  被告人陈世峰要承担刑事责任毫无疑问。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由律师出庭为其辩护,没有律师出庭,不能开庭审理。因此,日本实行国选律师制度,为确有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费用由国家支付。如果有经济条件,可以自费聘请律师。

  据媒体报道,被告人陈世峰已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日本律师通常做无罪辩护,这是因为被告人在未被法官宣布有罪前,只是犯罪嫌疑人。检察官要充分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或检察官的证据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被采用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律师的职责就是对检察官的举证提出质疑,同时可以举证证明被告人无罪,从而实现被告人通过公正的审理,获得公正的裁判。但被告人如果在与其沟通时,提供虚假信息,甚至提出过分要求,律师可提出辞职。

  被告人很大可能不会被判死刑

  据报道,开庭前江母开展的签名活动,实际签名已达20万人,网上签名超过150万人,江母在开庭前准备交给检察官或直接提交法庭,签名的诉求是判陈世峰死刑。

  日本是司法权独立的国家,不受行政干扰,更不受社会舆论决定判决的结果。日本法律规定中,赋予法官独立审理刑事案件的权利。法官通过检察官、律师对证据的质证、辩论,形成法官独自判断的“心证”。可以说庭审的过程,是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一旦“心证”形成,决定了法官对案件的判决。

  日本在2009年开始实施裁判员裁判制度(陪审员)。陪审员由法院通过任意机选,从符合条件的公民中抽选后,作为陪审员候补,最后由法庭从中任意抽选6名作为陪审员。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由3名法官,6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决定被告人刑期时,陪审员可提出意见,最终决定由审判长作出。

  在日本,具备“因果关系”、“主观故意”、“动机明确”三个要件,而且被害人2名以上的,才可能被判死刑,或强盗、抢劫财物杀人的也可能被判死刑。

  日本法学界、律师界主张废除死刑的呼声很高,日本律师联合会曾向国会提交过“停止执行死刑法案”。日本实行的审判员制度,也是通过市民的判断,对有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提出意见,从而减少死刑的判决量。

  日本刑法理论,注重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即通过刑事处罚,让被告人认识到犯罪责任所在,从而悔改,重新做人。

  在法院里,主张废除死刑的法官大有人在。在这样的环境下,征集签名影响法官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死刑是不可能的。

  综上并结合之前实际案例,笔者认为审理被告人陈世峰的合议庭,根据证据确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杀意”,和对被害人江歌残忍的杀害结果,最终做出的判决不会是死刑,判处10年到15年的有期徒刑可能性较大。

  由于中日间没有司法合作关系,陈世峰被判刑后,不能被引渡回国,在日本的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后,直接被遣返回中国。

  刘鑫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关系人刘鑫是一个重要证人,尽管没有亲眼看到被告人行凶,但作为被告人曾经的恋人,对其为人应十分了解。

  案发当天下午2点,被告人到江歌的住处纠缠刘鑫,后江歌赶回劝说不果,两段时间,发生了什么,只有刘鑫和陈世峰知道。这两次江歌介入陈世峰与刘鑫之间的调解角色,不同于之前陈世峰经常骚扰刘鑫时,江歌所充当过的调解角色。

  案发当晚,刘鑫给江歌打电话,说陈世峰还在纠缠,这期间刘鑫与陈世峰之间所发生的事,或许决定了陈世峰要采取暴力解决的原因。恰恰对这段时间所发生的事,江歌可能一无所知。因此,刘鑫负有举证责任。

  可以说,刘鑫能预见陈世峰在深夜尾随是来者不善,所以,采取“紧急避险”的自我保护措施并没有预见到其会对江歌下毒手。因此,刘鑫对陈世峰的行凶、江歌的被害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我个人认为,去年11月2日下午至被告人尾随到江歌住处为止,如果关系人刘鑫没有将陈世峰的思想变化或处于亢奋状态,容易走极端的信息及时告诉江歌,让江歌在关键时刻做出错误判断。那么,尽管刘鑫在本案中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没有及时将陈世峰的情绪变化的重要信息传达给江歌,还是负有责任的。

  江歌母亲有哪些救济措施?

  日本目前的法律体系,没有规定江母有权向刘鑫提出损害赔偿。但江母现阶段可利用日本的法律救济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尽管日本法律没有规定刑诉附带民诉,但江母有权在庭审结束前,向被告人陈世峰提起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有个人破产制度,即使赢得判决,陈世峰没有偿还能力,或申请个人破产,都可规避偿还的责任。

  因此,需要江母在庭审结束前,表明保留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在陈世峰刑满释放回国后,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赔偿。

  笔者在日本从事律师工作多年,近年处理留学生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增多,涉案留学生年龄多在20岁左右,多为独生子女。他们存在家庭教育缺失,社会教育不足的特点,往往不顾他人利益而满足个人需求,人格扭曲,最终在世界观尚未成熟时走上犯罪之路。

  因此,笔者建议江母以江歌的名义成立“江歌基金”,公布江歌被害事实,宣扬江歌精神,并将此作为一项公益事业,通过这种方式让更多留学生知道如何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