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私设暗管超3倍排污水 21吨土壤含毒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北京某铝制品加工公司及其法人胡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9月22日上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在北京房山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胡某表示认罪,他称在7、8个月内,他的工厂每个星期都要排放一次,事发后,相关部门对已经被污染的21吨有毒土壤进行了处理。
私设暗管 加工厂超三倍排放污染水
2011年4月,位于房山的被告单位北京某铝制品加工公司成立,主要从事铝制品加工,被告人胡某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房山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北京某公司为制作断桥铝成品时,在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增设喷涂生产线,利用铬化剂对生产的铝制品进行表面喷涂处理。同时,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设暗管,将喷涂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到距离北京某公司1.5公里处的一条无防渗漏措施的泄洪沟内。
2015年4月8日,房山区环保局到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检查时,发现上述情况。经房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公司排水出口处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为6.10mg/L,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六价铬排放浓度0.2mg/L限值的三倍以上。该检测报告获得北京市环保局认可。
被告单位于2015年4月10日,被房山区环护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年5月22日,被告单位与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对被告单位的污染土和排污水进行清理。同年7月23日,房山区环保局对被告单位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人胡某于2016年7月7日被房山公安分局石楼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17年1月4日,被告单位缴纳行政罚款20万元。现该企业已关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承认:每个星期排放一次 废水黄绿色
“我认罪”。胡某在法庭上称,他的厂子是生产铝制品的,2014年因为加了一条喷涂的生产线后,于是就找人铺设了一条1.5公里长的管道,将废水直接从管道里排泄掉了。而水里有重金属,水发黄发绿,没有味道,村子东面是马路,西面是农地,排泄口外是一条防洪的排泄沟,“管子周围没有人,也没有居民”。
胡某承认,当初建项目时,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批准。“以前不需要排放,所以也就没有到环保部门申报,后来增加了生产线才开始排放,在2014年8月到2015年4月被停产期间,大概排放了7、8个月,每个星期排放了一次,开始我不知道污染,后来被检查后发现有污染,我们在环保部门的监督下,将污染的项目都拆除、迁走了,没再生产”。
据悉,被告单位一墙之隔就有居民区,排污口的附近有一家种植生态园和一家养殖场,泄洪沟的两头是两个村子。
据了解,相关部门后来对被污染的土地进行了处理,共计处理了21.1吨有毒土壤。
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的刑罚,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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