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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1万6亲手卖掉亲生女 买卖双方均获刑

2016年2月,刘某华因家庭问题,隐瞒其妻子,托刘某贯作介绍,欲将亲生女儿卖给他人抚养。叶某宏、潘某华婚后未育,听闻有人出卖小孩,经介绍人刘某贯联系,与刘某华签订“抚养协议”,以人民币16900元(含介绍费)收买了女婴,并带回家中抚养。

  南方日报讯 16日,记者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提起公诉的惠州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一审获判,被拐卖婴儿亲生父亲刘某华与介绍人刘某贯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而收买婴儿的叶某宏、潘某华夫妇被认定为收买拐卖儿童罪,买卖双方均受到相应的处罚。

  2016年2月,刘某华因家庭问题,隐瞒其妻子,托刘某贯作介绍,欲将亲生女儿卖给他人抚养。叶某宏、潘某华婚后未育,听闻有人出卖小孩,经介绍人刘某贯联系,与刘某华签订“抚养协议”,以人民币16900元(含介绍费)收买了女婴,并带回家中抚养。

  该院在办理提起批准逮捕刘某华、刘某贯涉嫌拐卖儿童一案过程中,发现叶某宏、潘某华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故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成功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严惩买方市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买卖双方签订“抚养协议”并存在金钱交易,叶某宏、潘某华二人明知与刘某华之间的有偿“送养”关系为非法,主观上具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故意,有别于单纯接受儿童为自己家庭成员的民间收养行为,其收买儿童是为了抚养的动机和对认为收买他人亲生子女不是犯罪的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儿童,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一改过去“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惠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刘某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叶某宏、潘某华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买方入刑”以来,惠州办理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也是惠阳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成立以来成功起诉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