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狗男被当街裸体群殴 爱狗者:自己脱的
虐狗男子租住的房屋
8月20日,一条“男子变态虐狗被当街裸体群殴”的视频及照片,在网上流传。视频显示,烈日下,一名男子瘫坐地上,一丝不挂。在他两旁,一名男子用棍子抵住其下颌,另一男子一把揪住其头发。四周,多人举着横幅,谴责裸身男子。
记者了解到,事因裸身男子拍摄虐狗视频,并网络传播牟利。多名爱狗人士“卧底”调查,将其“抓了现行”。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关于男子性侵动物、介绍他人性侵动物并牟利是否违法?在面对变态虐狗男子时,爱狗人士将其裸体示众是否适当?围观群众对男子进行辱骂并殴打是否合法?一时间,也引发诸多网络和法律争议。
昨日,本报采访多名法律界人士,对此事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律会诊。
男子变态虐狗遭裸身示众殴打一事,引发诸多网络及法律争议,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多位法律界人士,对此事进行全面的法律剖析。
在多段流传于网络的视频和照片中,几名男子将一名全身一丝不挂的男子,从一处居民房内拖出,并将其摔倒在地。裸体男子站起来后,很快又双手抱头跪在地上,多名男子用脚踹其后背、腿部及头部,一名女子用一个拖把,去戳该男子的背部。成都商报记者注意到,这些视频和照片中,均未对男子的面部及身体部位进行处理,能清晰地看到该男子面部。
这段流传于网络并被多次转发传播的视频,起源于一起变态虐狗行为。
爱狗人士“卧底”揪出虐狗男子
该男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当天在现场的宠物保护人士江韵称,今年5月份,一个名叫“成都男人与动物”的QQ群,引起了宠物爱好者的注意,“当时我们认为和别的宠物QQ群一样,都是关爱小动物的志愿者,于是加了进去。”
江韵告诉记者,该群拥有两百多名成员,聚集了大量的当地网友。后来,群主“大手牵着小手”时常上传一些视频,点开一看,让她震惊,“视频内容是在虐待动物,简直难以启齿。”
8月20号,3名爱狗人士以群友名义与群主相约,在群主所说的地点“交流”虐待动物。爱狗人士到达了龙泉十陵镇友谊路的住宅小区,就在该男子脱掉衣服,进行“示范”时,爱狗人士将该男子拉出屋外,随即发生了网上流传的视频中的一幕。
江韵说,他们已保存了该男子在QQ群里面发视频、提供相关淫秽信息截图,并作为证据交给了警方,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引发网友争议:
懂得爱狗 却不懂尊重人?
一边拉着呼吁保护小动物的横幅,一边对裸身男子示众并进行攻击。视频发出后,网友除了谴责虐狗男子的恶劣行为之外,也谈到爱狗人士及围观人群对待男子的行为同样不妥,甚至涉嫌违法。
“他们懂得保护小动物,却不懂得尊重人?男子的行为虽然龌龊,在道义上可以强烈谴责,然而任何人没有任何权利威胁他的人身安全。”有网友谈到,在呼吁动物保护法的同时,也应该理智对待虐狗男子。甚至有网友谴责,一群不懂法的人,站在道德的高点上肆意妄为。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事发地了解到,该男子是小区的一租住户,在楼栋的一层,当问及邻居该男子及20日上午发生的事情时,大多表示知道这件事,但未目击。记者随后联系到房东,对方透露,男子是贵州人,20多岁,在两个多月前租了房子,280元/月,“他说是在这边上班,我记得租房第二天,他就把狗带过来了。”
爱狗人士回应:
男子自行脱衣 被抓了现行
对于网上所说的爱狗人士对该男子进行殴打的情况,当时曾在现场的爱狗人士江韵回应称,爱狗人士并没有动手,打人的是一些情绪激动的邻居。
江韵说,在发现该男子有这样的行为之后,他们曾搜集资料,也曾咨询过律师,准备采取法律手段,让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得到惩罚,但律师的答复是,这是一个法律盲区。
8月20日上午,3名爱狗人士以群友名义与群主相约,在其出租屋内“交流”虐待动物。志愿者在获取了证据之后,将其拖出了屋外,“衣服是男子自己脱的,并且志愿者也只是将他拖到屋外,并未拖到大街上去”。
而对于打人的一幕,江韵称是周围一些情绪比较激动的邻居所为,志愿者也在进行劝阻,一切等警方到了再做处理。
四川启明动物保护中心负责人乔伟称,受虐的狗已被送往一家动物医院,打过疫苗,基本无大碍,等情况稳定后,暂且将狗狗带到收养基地。
“虐狗”事件五大法律核心问题
问题一
男子变态虐狗是否违法? 法律意义上的狗仅有财产属性
虽然爱狗人士不断将狗狗人格化,但根据现行法律,法律意义上的狗仅具有财产属性。因此,有民法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对于自己所有的狗狗,主人享有自由处分权。对他人狗狗造成伤害,对方享有请求赔偿这一权利。不过,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对此也有突破,其中即有法院对狗狗死亡或走失事件中,除要求责任方赔偿物质损失外,另外还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其法理基础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侵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这种赔偿数额一般不大,有的就赔偿了200元。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霍子诗则表示,目前刑法保护的法益是人的尊严、自由、生命、财产,动物仅仅属于人的财产范畴,法律拟制其没有生命、自由、尊严,可以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对于动物(野生珍稀动物除外)的犯罪行为仅仅只能参照故意毁损财物的罪名来处理,如杀害他人饲养的宠物,且宠物价值5000元以上。
问题二
性侵动物并借此揽客如何定性? 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男子性侵狗,并以50元/次的价格邀请其他人,如何定性?刑辩律师霍子诗表示,刑法卖淫的内涵与外延限于人与人之间进行有偿性交易的场合,以牟利为目的招揽顾客与狗交配有损人类尊严和公序良俗,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行为人以牟利、招揽顾客的目的,制作并在网络上传播淫秽视频则可能构成刑法第363条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问题三
裸身示众及殴打行为是否得当? 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或构成故意伤害罪
值得注意的是,爱狗人士的相关处置手段则多有不当之处。刑辩律师霍子诗表示,爱狗人士对行为人采取“裸身示众”方式予以曝光,手段方法上已违反了治安处罚法。不过,由于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即被害人或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后果),故侮辱罪并不当然构成。裸体曝光后,多人对该男子实施当众殴打,如果被殴打的男子经伤情鉴定为轻伤及以上,实施殴打行为的个人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类似事件,霍子诗表示,爱狗人士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比如可以将行为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方式报案处理。
问题四
网络传播方式是否可取? 网上曝光男子裸体照片侵犯隐私
事发后,多人在微博上进行发布,其中的照片为该男子裸体,未对面部进行处理,对此,有民事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此举已对行为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构成侵害。该律师分析,鉴于该男子相关异常行为,对方有可能存在精神类疾病,“当然,是否有精神类疾病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但是否存在精神类疾病,该男子的隐私权、名誉权均受到法律保护。网上发布行为人裸照,势必会造成公众对其评价降低,已对其名誉权造成伤害。”另外,该律师同时表示,对男子进行裸体示众及殴打行为,是假借道德之名而滥用“私刑”,有违法治精神,极不可取!
问题五
变态虐狗能否成舆论暴力理由? 保护道德上有重大瑕疵者权益,体现文明进步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的多位律师均表示,若排除精神疾病这一嫌疑,行为人行为确实存在重大瑕疵并有违公序良俗。不过,律师们同时表示,即使如此,这一事件也不应该成为舆论暴力的理由,“检验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的水准,看其对道德上有重大瑕疵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也是标准之一。舆论暴力近似于道德公判,和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