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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19年本息3700万 镇政府被列为"老赖"

长甸镇政府辩护称: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周胜喜所称的损失是原长甸砂轮厂的债权本身的风险造成的,并非长甸镇政府的过错。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试问连基层政府都有法不依,又怎么打造基层法治政府的形象?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宽甸镇政府欠债不还”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纳入被执行人名单。

  长甸镇出售政府企业转交原厂全部债务

  1997年11月,55岁的周胜喜,从亲朋好友那里,凑了220多万元,参与了长甸镇集体企业长甸砂轮厂竞标。

  “当时手里钱不多,又从亲戚朋友那里借了一些,答应等厂子有效益了,会连本带利还给他们。”周胜喜说。

  记者了解到,1997年8月,宽甸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宽甸县)县委县政府下发文件,决定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这种背景下,长甸镇砂轮厂作为首个改制企业试点,在经宽甸县产权制度改革小组批准后,将长甸镇砂轮厂转让给周胜喜。

  相关资料显示,该砂轮厂全部资产约为103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约439万;无形资产约为33万元,其余为流动资产约为562万元。该厂总负债996万元。

  经过10天的努力,周胜喜最终中标。1997年11月30日,他交纳220万元购买金,买断了砂轮厂的产权,于当日签署了《买断协议书(草签)》。次年2月11日,周胜喜正式签订了《长甸砂轮厂产权整体出售合同书》。合同中约定,长甸镇政府应将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转让给周胜喜,同时由周胜喜承担原厂的全部负债。

  后经长甸镇政府与宽甸审计师事务所确认,总资产约1034万元,总负债996万元。

  买方未按合同获流动资产

  法院判镇政府违约赔款

  据了解,周胜喜,本科学历,拥有经济师职称,曾任宽甸县农行办公室主任,2002年10月退休。

  “我们进行厂子交接时,镇政府没有将流动资产中的247万余元交付与我,这是严重违约。找镇政府一直不给解决,拖了3年之久。”周胜喜说。随后,他将长甸镇政府告上法庭。

  周胜喜以自身权益遭损害,由于被告拖延3年,给企业生产造成困难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393万余元及利息。

  长甸镇政府辩护称: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周胜喜所称的损失是原长甸砂轮厂的债权本身的风险造成的,并非长甸镇政府的过错。

  2001年11月,丹东市中院判定,周胜喜已支付220万的企业价款,长甸镇政府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周胜喜赔偿所造成的损失393万余元及利息。

  随后,长甸镇政府上诉至辽宁省高院,辽宁省高院发回重审,丹东市中院再审改判长甸镇政府胜诉,周胜喜上诉至辽宁省高院。

  最后,辽宁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于长甸镇砂轮厂在资产评估及出售时,部分债权已不存在,长甸镇政府履行合同过程中将已经不存在部分债权作为有效债权加以评估,长甸镇政府作为出售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周胜喜所造成的损失,393万余元及利息。

  此时距离一审判决已经过去了3年。

  “应该给我的钱不给我,能办的事也不办,其间找镇政府借钱,希望能让厂子先办起来,对方也不肯,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企业垮掉。”周胜喜说。

  记者了解到,长甸镇政府将企业改革为民企时,存在过错,发生了未预料到的巨额债务,因镇政府无力偿还,周胜喜又收不回债务债权,造成损失近400万元,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如今本金加利息越积越高,俨然已经变成了一个天文数字。

  以目前年还款额不再算利息要还200多年

  位于丹东市宽甸县长甸镇的镇政府大楼,记者看到大楼共有4层,一层的门脸上,挂了7个相关机构的牌匾。在长甸镇镇长办公室内,记者见到了田镇长。记者留意到,20多平米的办公室内,摆放了1张简易床、1张简易沙发和两张破旧的办公桌椅及柜子外,再无其他摆设。

  “不是我们不想还,光靠我们镇根本还不上这些钱,我还申请县里帮助解决。”知道记者的来意后,长甸镇田镇长激动地说。

  为了证实自己不是恶意拖欠债务,田镇长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在2012年10月作出的长甸镇政府《关于化解周胜喜赔偿案的方案》的文件,文件指出:

  周胜喜一案,从应赔付日算起,目前该赔偿案本金及利息已达1000多万元,仅偿还80余万。

  鉴于该案为全县企业制度改革的试点,故恳请县委、县政府给予高度重视,予以解决。并建议解决方案:由于县乡两级财力有限,对于该案赔偿款本金部分,应先予以偿付。本金由县财政每半年安排资金30万元,每年可偿还60万元,三年可偿还完其本金,否则利息将逐年增加。对于赔偿款利息部分,再研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