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主斗气逼停面包车 争执中碾死对方
广州两司机冯某与张某斗气别车,冯某驾驶宝马越野车逼停张某开的五菱面包车,两人下车争执时张某钻入宝马车底不让对方离开,见对方不理睬后起身,冯某因女儿催促上学要迟到即上车启动,结果将蹲在车前右侧的张某撞倒并碾压致死。
去年8月,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冯某提起公诉。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中院认定冯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且死者不幸蹲在视野盲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冯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事发经过
司机斗气 一人蹲车前被碾亡
经法院查明,事件发生在2014年11月17日14时许,冯某驾驶宝马越野车送女儿到广外附小上学,当行驶至白云区石槎路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路口时,因女儿称要回家拿书本,冯某驾车调头,遇到了张某驾驶的五菱面包车转入石槎路。因会车避让产生不满,张某打开车窗骂了冯某一句粗口。
之后张某继续开车前行,冯某则驾车追赶,并在石庆路052号灯柱对出路段逼停五菱面包车。随后,冯某下车用脚踹踢张某的车门,并用手击打中张某的头面部。张某知会同车的人准备下车打架,拿了防盗锁下车与冯某推搡理论。
争执期间,张某为了不让冯某离开,先仰卧在宝马车左侧车底前后车轮之间,不久后站起来走到宝马车前右侧蹲下。这时,因女儿赶着上学而催促他快点离开,冯某认为事已了结,于是上车启动车辆,在其驾车离开时将位于车前右侧的张某撞倒并碾压。
事发后冯某立即调头停车,将张某扶上车送到医院救治。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许死亡。同月19日,冯某投案自首。
案件疑点
驾车撞人 是有心还是无意?
为了查明真相,警方数日后在报纸上刊登了“寻交通事故目击证人的启示”。然而,目击证人只有乘坐事发五菱面包车的黄某、驾车路过的刘某及冯某未成年的女儿。其中,黄某认为,冯某应该不是有意驾车碾压张某,如果是有意的,就不会跑回来抢救张某,且冯某当时的表情也很慌张。
另一名目击证人刘某则说,他看到冯某上宝马车驾驶座的同时,张某在车前方蹲下了,张某的头部完全低于宝马车头盖。接着,宝马车猛地启动。他认为,冯某应该知道张某已蹲在宝马车车头前面,是故意驾车撞张某。不过,刘某对张某所处位置的陈述时有不一致,部分说法也与旁证无法印证。
对此,警方调取了距离事发地点最近的三个监控视频,但由于监控角度不同、监控画面不够清晰问题,均未能看清涉案车辆经过。
同月30日,冯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张某的亲属人民币8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庭审激辩
检方:指控冯某故意杀人
2015年6月5日,在检方向法院提起公诉前,警方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建现场和进行碾压实验。经鉴定,死者张某在宝马越野车右前部93cm以内处于全蹲状态时,符合位于该越野车驾驶员的视野盲区范围内。尽管如此,同年8月广州市检察院以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冯某应当知道张某的位置。
辩方:应以交通肇事定罪
庭审时,冯某喊冤称,张某之前躺在他车身下的目的是不想让他离开,在他上车之前,他看到张某在右后视镜的旁边,以为张某已经离开,所以才启动车辆并驾车离开。
辩护律师认为,两人无冤无仇,只是因为会车发生争执,冯某不存在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而在双方争执平息后,张某起身离开,冯某认为事情已了结,在女儿催促下也启动汽车离开的行为符合常理。律师认为,张某蹲、坐或躺在车辆右前部的视野盲区,冯某在启动汽车离开时因疏忽大意没有留意到,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焦点解答
1.是否故意碰撞碾压死者?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4名在场目击证人均不能证实冯某在起动车辆前行时,被害人张某处于涉案车辆的具体位置。冯某稳定供述否认存在故意碰撞碾压被害人的主观心态。
冯某虽然因为会车对被害人心存不满,但双方经过争吵,冯某用手击打中张某的面部后,张某持防盗锁要打冯某的时候双方有僵持,但均能自控,并未进一步发生打斗。张某第一次躺车底起身后,冯某认为事情已经了解,加之女儿赶着要上学,随即上车发动车辆准备离开的行为符合常理。
2.造成他人死亡是否过失?
广州中院认为,案发前双方虽发生了口角争执并有轻微肢体接触,但并未引发大的冲突打斗。冯某在与未成年的女儿同车,如果明知张某在前面,而当着女儿面前驾车故意杀人,则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特征。
再结合在冯某起动车辆前,女儿确有催促快点离开及发现张某被碾压后的立即施救行为,冯某辩称造成张某死亡属于过失心态的供述可信。
法院判决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轻判四年
广州中院于2015年12月底对该案作出宣判。广州中院认为,本案属过失犯罪,虽是由机动车引发,但因本案并不是发生在车辆的行使过程中,故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一审判决认为,冯某与被害人张某因会车发生争执,在其驾车离开现场时未观察车辆周围安全情况,应当预见张某可能会蹲或躺在其车辆右前方的情况下没有预见而直接启动车辆,以致在其驾车离开现场时将张某撞倒并碾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冯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认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张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以及冯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一审酌情对冯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据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