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9 06:44:00 来源:京华时报
网友评论0条 查看全文(共1页)
对比图
昨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比1998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相关通知,新版景区开会禁令不仅从篇幅上增加了一倍多,且新增了风景名胜地9处,细节规定也更加严格。
□景点增加
新增北京八达岭十三陵景点
《通知》指出,1998年中办、国办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尤其是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违规仍未完全杜绝,到其他热点风景名胜区开会及景区外开会区内旅游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据了解,旧版禁令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而新版《通知》则在上述12个景区外,新增了9个景区,其中包括北京及周边的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等景点。
同时,新《通知》对景区的表述,已不仅仅是“景点”,涵盖范围更广。如旧版禁令中的峨眉山、九寨沟、张家界景区,在新《通知》中变成了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武陵源(张家界)。
□细化操作
确需跨区开会须报同级党委
与1998年版规定相比,本次出台的有关通知更加细化、可操作性强。如1998年规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新《通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具体说明。确因工作需要跨区域开会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如果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与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区域高度重合的,当地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或定点饭店召开会议。
此外,党政机关召开涉及旅游、宗教、林业、地震、气象、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性会议,确需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监督更严
严禁景区为单位开会“免单”
《通知》中明确,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此外,《通知》还要求,必要时对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会议培训中介机构等单位开展延伸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转嫁费用。
■专家点评
景点禁区增加符合现实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淑真指出,与1998年的规定相比较,本次的规定结合了实际情况,伴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获得很大发展。与16年前相比,很多景点已然跻身热门风景名胜景区。新增9处景区为“禁区”体现了相关规定是基于现实调查的,符合现实情况。
同时,本次一些细化的规定穷尽了各种“特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态度。最后,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加细化,责任更加明确,职责更加清晰,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出了问题也可以倒查追究,有利于规定落到实处。 (记者 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