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3 07:29:00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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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陪审团制度,司法将更加公开透明 资料图片
■政策提示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通讯员 孙志平 常晖/文 记者 袁晓强/图)“给被告人解除戒具。”一般刑事案件开庭时,法官会先请法警去除被告人的戒具。12月2日上午,在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电视电话会上,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今后普通刑事案件开庭时,除非被告人有暴力倾向,庭审时都不得戴戒具。
关键词
减刑假释庭·“独生子”
《决定》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
“量刑时,法官们为判6年还是6年半争论不休,结果罪犯进监狱服刑后两年半就出来了,减刑还是法院批准的,当初争论判6年还是6年半有什么意义?”张立勇介绍,近两年,全省法院认真落实裁前公示制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审判程序,对特殊罪犯的减刑假释实行裁前报告和裁后备案制度,成立了减刑假释庭,使减刑假释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迄今为止,在全国法院中,只有河南省高院设立了减刑假释庭,在全国是‘独生子’。”昨天上午,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介绍,目前,在减刑假释方面,我省法院已经试行表格式审理,尝试到监狱公开开庭、公开听证、巡回审判,让减刑假释不再神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
听证布局·控辩平衡
“刑事案件开庭时,被告人站在审判席的对面,明显处于受审的位置,原来的‘控辩审’三方格局变成了‘四方格局’。”张立勇认为,把刑事被告人的席位放在审判席对面,没有把被告人和公诉人置于同等地位,是“有罪推定”的表现形式,不利于被告人为自己辩护。
张立勇说,在法庭上只有“刑事被告人”,而没有“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刑执行前,任何人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而穿囚衣、剃光头、站囚笼都是有罪推定的表现。
“被告人最有资格为自己辩护。”张立勇表示,为了实现庭审控辩平衡,法院将和公安、检察院沟通,在刑事被告人被判刑、进监狱服刑之前,不要给犯罪嫌疑人剃光头、穿囚衣,允许他们穿便装出庭;庭审时允许被告人和律师一同列席,并与公诉人席正面相对,分列审判席两侧,改变之前的庭审“四方格局”,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立的听证式庭审布局。
关键词
非法证据·无因启动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都不同程度存在非法取证现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被告人供述其实是最不可靠的证据;对于防范冤假错案来说,要把排除非法证据重点放在对被告人供述的审查上。”
“只要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法院就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张立勇表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在现实中许多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要求他提供出具体线索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认定上,不能要求被告人证明刑讯逼供,而是侦查和公诉机关要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如提供对讯问过程完整、连续的全程录音录像等。
如果侦查、公诉机关不能提出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侦查、讯问活动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那么该项被告人供述就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
关键词
解除戒具·防范逃脱
“不能因为被告人可能会逃脱在开庭时就不去除戒具。”张立勇要求,最高法的关于去除戒具的规定必须严格落实。
据悉,2009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第16条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但在实际审判中,很多法院出于安全考虑,不会给犯罪嫌疑人解除戒具。“薄熙来案审判时,薄穿便装受审,国际社会评价良好,我们也可以考虑尝试借鉴。”张立勇要求,庭审时,不要求被告人穿囚服,除少数暴力犯罪、有人身危险的情形外,应当去除戒具,并且为被告人准备记录纸、笔,方便被告人记录和辩护。
“如需戴戒具,必须经法庭批准,否则‘无罪推定’就是虚伪的。”张立勇说,这就要求法警必须提高责任心。
关键词
证人证言·出庭作证
据悉,在目前的庭审模式中,审查侦查卷宗中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书面材料都是在庭外进行的;庭审的时候,大多数证人并不出庭。
张立勇认为,这种模式虚化了庭审查明事实、审查证据的基本职能,剥夺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是产生冤假错案的重大隐患,必须加以改变。
“所有证据都要在庭审中提出,所有言词证据都应当由本人到庭陈述作证,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张立勇表示,根据省公检法司联合印制的《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办理二审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法院批准不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没有在庭审中提出来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关键词
人民观审团·民意
《决定》提到,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据悉,2009年6月,我省法院开始尝试在审理案件中适用人民陪审团,以便裁决能够充分吸收民意,增强判决的认同度。
昨天上午,张立勇要求,要在总结人民陪审团工作的基础上,在刑事审判中广泛引入人民观审团,凡是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重点关注的案件、法律评判与社会评判可能出现重大偏差的案件、信访评估认定当事人信访可能性较大的案件等等,都要广泛引入人民观审团机制。要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数量和比例,在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之间实现平衡,使判决更好地吸纳和体现民意。
按照最高法院实施“倍增计划”的要求,法院要实施“双倍增”计划,按照5万~6万人的目标来增配人民陪审员数量,使更多的普通群众参与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