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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擅切小肠终至死亡 医院被判赔70万

2014-09-10 06:50:00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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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张冬菊)“终于可以给死去的妻子一个交代了。”拿着法院的判决书,郑州市民方城(化名)落泪了。昨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发布消息,在未告知家属的情况下,郑州某医院切除了患者的全部小肠,被判赔偿各项损失70万余元。

  【讲述】医院没告知 就切除了妻子小肠

  方城诉称,2012年3月2日,因腹痛难忍,妻子王敏(化名)到郑州一家医院(简称“医院”)就诊,当时被诊断为肠多发息肉综合征,随后医院开了一些口服药,让其回家静养。4月10日,眼看口服药物马上吃完了,腹痛还在持续,于是,他带着妻子再次来到这家医院。

  这次,王敏被诊断为肠息肉综合征、不完全性肠梗阻,并记载此病有家族遗传病史,恶变可能性大,需进行全结肠切除手术。

  同月的18日,王敏在医院做了全结肠切除手术,可是术后腹腔及肠腔血性渗出明显增多,并出现休克状态。方城说,医院和他们沟通后,给王敏做了另外一项“剖腹探查术”。

  在此次手术中,医院发现王敏小肠已坏死,在未告知他们的情况下,擅自对其做了“全小肠切除术”,并且病历中未附手术切除小肠标本的病理检验报告单。同月28日,王敏出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发展】奔波治疗一年 还是没有留住她

  方城回忆,出院后第二天,由于腹痛加剧,王敏转院至南京的两家医院,被诊断为家族性多发性息肉病,半年花费30多万元。

  去年1月2日,王敏回到郑州的另外一家医院继续治疗,随后又到郑州市第三家医院治疗,又花费31万元。同年4月28日,王敏在出院回家的路上死亡。

  方城及家人认为,在郑州第一家医院治疗期间不但没有缓解妻子的病情,反而使其病情加重,造成其治疗无效死亡的后果,是医院的医疗过错所致,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因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方城及其家人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0多万元。

  【维权】鉴定显示死亡与切除小肠有关系

  庭审前,就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城申请了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患方存在结肠多发息肉综合征的疾病基础,患者最终因全结肠、全小肠切除后多脏器衰竭死亡的后果,主要是全结肠、全小肠切除后的结果,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

  庭审中,医院方面称,王敏除在该医院治疗外,还去了南京等医院治疗,其死亡结果与其他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查明,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又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根据第一次手术记录,术中就发现小肠有缺血性表现,参与手术的医生未作进一步的有效处理。加上第二次手术后,医方违反诊疗规范,未对切下的小肠送去做病检,推定医方对病小肠的坏死结果存在过错;但对王敏之死,医方患者等应承担共同责任,因损害后果由医疗行为与患者自身或其他因素共同造成,但不能区分各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

  以案说法

  剥夺知情权 医院赔70万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在对王敏的诊疗行为中致使其失去全部小肠存在医疗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各项损失70万余元。

  “在九成以上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中,患者都认为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本案主审法官朱新强介绍,就像本案,在切除患者小肠的手术前未告知家属,也未进行病检,医院败在了“知情权”上。

  朱新强解释,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是一个法定义务,它体现的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但是在现实中,医患双方常常忽视了这个问题,有些医生认为患者是门外汉,告诉了也不懂,尤其是涉及数种治疗措施的时候,不告知患者治疗措施的利弊得失,替患者决定的现象比较普遍。其实患者将自己托付给医生,并不是将所有权利都交给了医生。“本案之所以支持方城的要求,是因为王敏病小肠的坏死及切除是医生的过错造成的,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院的过错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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