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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女驾车拖行执勤交警 被判有期徒刑2年

2013-03-19 06:29:00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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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不久前,宝马女驾车拖行执勤交警一度引起热议。3月18日,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育红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法院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刘育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1月17日14时许,刘育红驾驶无号牌宝马Z4型轿车,行至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闯红灯后被执勤民警杨焕增查处。

  杨焕增要求刘出示驾驶证并下车接受处理,但刘拒不配合,并欲驾车离开。杨见状站在车前阻止,刘多次倒车试图绕行,但均被杨拦截。刘见无法绕行,遂驾车前行,杨倾倒在车辆的引擎盖上后,刘仍未停车,后被群众驾车逼停。杨被拖行距离约1100米,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事发后,省会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刘育红的家人曾给交警发短信致歉。

  上周,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育红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同时法院还查明,刘育红的行为对执勤民警身体未造成较大伤害,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法院根据社会调查,刘育红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认为符合法定缓刑适用条件及禁止令情况。

  主审法官解释说,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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