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8 08:24: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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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步骏鞋城里一片杂乱。
南都讯 近日,曾在容桂振华商业城经营“步骏鞋城”的老板张先生发帖,称其店铺在光天化日下被业主带人打砸抢致其损失400多万元,可报警后警方却不立案。容桂公安分局对此进行回应,称经审查认定该鞋城被故意毁坏财物属于租赁纠纷,并无“打砸抢”的犯罪事实存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不予立案。
承租方:房东带人进店“打砸抢”
昨天下午,步骏鞋城的老板张先生告诉南都记者,2013年1月份,他与容桂商业城1号楼的房东郑先生、王先生签订了租赁协议,以每年28万元的租金承租三层商铺,租期为20年。张先生介绍说,他跟房东签订的合同里明确约定,待全部面积交付后才开始履行租约。
在张先生提供的一份关于容桂商业城1号楼租赁的合同显示,有内容称因目前该租赁场所内仍存在尚未解除之租约,如在2013年2月1日前,现有租约尚未解除,则甲方交付租赁物的日期顺延。张先生称,后来见房东始终未交付二楼的部分铺位,认为房东违约在先,遂拒绝交租。
2014年2月17日,张先生因拒绝缴纳租金被房东告上法庭。“法院还没判决呢,房东就带人到店里要赶我们走。”张先生称,2月26日下午2时许,房东一行十余人到鞋城的店铺里“打砸抢”,而当时鞋城的店长已报警,“警察来了后竟然没有采取行动。”第二天晚上,张先生来到当地的南环社区民警中队报警。
张先生说,5月14日,警方对其报的警作出“无犯罪事实存在,不予立案”的通知,“而我当时报警的回执,直到9月15日才给到我。”张先生表示,以鞋城的各项投入计算,损失约400多万元。
业主:为维权而正当清场
随后,南都记者联系了业主郑先生,其表示并不存在“打砸抢”一说,他们是因为被拖欠了半年多的租金而正当清场。
业主郑先生的委托代理律师陈律师表示,业主与承租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租客张先生拖欠租金超过两个月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业主就有权终止合同,有权对租客的财物进行清空处理,并有权单方收回租赁物。陈律师介绍说,到清场之时,张先生拖欠租金已经超过6个月。
“我们在清场前已经发了两次《律师函》给承租方,通知其尽快交租,否则要对商场进行清场。”陈律师说,在2月26日当天清场之前,鞋城的店长与鞋城老板张先生进行电话沟通,并在取得其同意后,业主一行人才将“步骏鞋城”内的货品和货架搬离商场,移至商场后面的仓库和空地,根本不存在“打砸抢”。
而在陈律师提供的关于该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及终审判决书中,南都记者看到,承租方张先生均被判欠租违约,要求其偿还租金和违约金给业主。对于该判决结果,承租方张先生也确认属实。
警方回应
属于租赁合同纠纷,没有犯罪事实
顺德警方就此事作出回应,2月26日下午2时许,“步骏鞋城”店长报案称店内发生纠纷,警方立即前往处理。民警到场后,看到业主带着律师和十余人在现场,跟鞋城的店长讨论租金的问题,但是鞋城老板张先生并不在场,且当时店内货品仍原封不动,并没有发生纠纷。“我们让店长跟他老板打电话,问老板愿不愿意和平协商。”出警民警介绍说,店长跟老板张先生通过电话后,称老板愿意和平协商,民警随后便离开现场。
2月27日晚,鞋城老板张先生报案称,鞋城被业主等人故意毁坏。经调查,2月26日下午,业主方与鞋城店长陆先生协商,将“步骏鞋城”内的货物搬到鞋城内的仓库存放,并正常拆除货架。当时店长及员工等均在现场,双方没有发生冲突,也无人员受伤,其间老板张先生、店长陆先生等人没有再次报警。5月14日,经区公安局审查认为,张先生所指的鞋城被故意毁坏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并无“打砸抢”的犯罪事实存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记者 郑俊彬 见习记者 朱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