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0 14:59:00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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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判决书的丁某家人沉默不语
法制晚报讯 女司机杨雪鸥因拒交40元停车费,在西单一停车场内驾车拖死停车管理员,昨天下午,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雪鸥有期徒刑10年,其父杨松柟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同时,法院判决杨雪鸥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4.3万余元。死者家属认为赔偿金额过少,准备提起上诉。
法律专家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而多名法官表示,在以往的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占赔偿总金额的绝大部分比例。就北京的标准看,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获赔额为七八十万元,农村居民为四五十万元。新法出台后,相当于这些当事人每人获赔的金额少了这么多。
昨日宣判 构成故意杀人罪 赔偿4.3万
2013年1月27日21时许,司机杨雪鸥在西城华远北街的京联顺达停车场内,因40元停车费与停车管理员丁某发生纠纷,在丁某手拽车门的情况下,杨雪鸥驾车快速离开,导致丁某被甩出倒地死亡。杨松柟明知杨雪鸥涉嫌犯罪,仍驾车将杨雪鸥送至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发3天后,杨雪鸥落网。杨松柟后主动投案。检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杨雪鸥刑事责任,应以窝藏罪追究杨松柟刑事责任。丁某家属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杨雪鸥赔偿死亡赔偿金72万余元、丧葬费等共88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杨雪鸥和其辩护律师辩称,杨雪鸥并非故意杀人,而是过失犯罪。
据法院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当时,驾驶员将汽车油门踩到底持续一段时间,其可以通过左侧后视镜清晰看到死者丁某。
法院认定杨雪鸥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雪鸥有期徒刑10年,杨松柟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同时以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原告两项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因杨雪鸥的故意杀人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4.3万余元,判处杨雪鸥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4.3万余元。
记者探访 家里顶梁柱没了 赔的钱不够还账
昨天下午,记者再次来到死者丁某位于阜成门宏塔胡同里的家,他生前就和妻子住在这里,小屋没有任何变化,一张可以折叠的桌子,两张床将不足10平米的空间塞得满满当当。丁某去世后,妻子李女士为节省开支,和一位亲戚合租这间屋子,这样就能分摊每月800元的租金。
亲戚同样在停车场收费,床边挂着的蓝色工作服上,印着黄色字样的“西城停车收费”袖标格外醒目。
李女士趴在床上,偶尔转过头,还能看见她哭得红肿的眼睛,女儿小琴坐在床边一言不发。
她们刚刚拿到的判决书扣放在桌子上,透出红红的“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
丁某哥哥丁先生告诉记者,当天下午,一家人跑到法院,没想到却等来这样一个结果,“虽然认定是故意杀人,可只判了10年,家里死了一个顶梁柱,才赔了4万多元,人不是白死了吗?赔的钱还不够还账,我们不能接受。”
“他才47岁,儿子去年刚刚考上云南医科大学,学费一年就要1.8万元,还不算生活费。”丁先生说,出事后,弟妹受到打击,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现在一家人的生活就靠着侄女打工的2000多元工资生活。
“去年安葬父亲,家里花了近3万元,都是叔叔伯伯们凑的。现在供弟弟上学,已经很吃力。我爸爸2008年在老家养猪,遇上猪瘟赔了10多万,现在家里还欠着银行6万多元钱。”小琴说。
记者看到,屋内的炉子上正热着饭,没有炒菜,桌子上有半瓶辣酱。小琴说:“是中午吃剩的米饭,我们湖北孝感人,吃得了辣,就点辣酱就是一顿饭。”
双方说法
被告人曾同意赔55万
丁先生告诉记者,去年,在检察院审查阶段,他们曾和杨雪鸥的家属进行过两次协商,当时杨雪鸥的家人愿意拿出55万作为赔偿,但前提是死者这方要出具一份谅解书。“对方表示,只要检察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不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就赔偿55万,我们也同意了。但最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对方不同意付钱。”
丁先生表示,在两个多月前,法院审理阶段,他和杨雪鸥的家属进行了第二次协商,“杨雪鸥家属表示,只要死者家属谅解,法院量刑在5年以下,就愿意将赔偿追加到60万。当时双方都同意了。但法官表示经过合议庭合议,不管赔偿如何,都必须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对方再次不同意赔偿。”
最终,家里人一致决定提起上诉。
判决太重 杨家会上诉
今天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了杨雪鸥的代理律师姚远。
对于双方协商的事,姚远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的确进行过协商,当时杨家愿意拿出55万作为赔偿,“但因为检察院没有同意作罢。杨家一直愿意赔偿,但杨家也并不富裕,杨松柟只是普通工人,赔偿款都是杨雪鸥的朋友凑的。”
对于追加到60万的赔偿说法,姚远称其不清楚。
姚远表示,“判决对于杨雪鸥来说过重了,应该定为过失犯罪,杨家会提出上诉。”
法律解读
无“死亡赔偿” 金额至少减40万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根据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对“物质损失”作出界定: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以及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这意味着,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被明确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多名法官告诉记者,新法出台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的金额占索赔总额的绝大部分。就北京的标准看,一个城镇居民被伤害致死,死亡赔偿金一般可获赔七八十万元,农村居民大约可达四五十万元。新法出台后,相当于这些当事人每人获赔的金额少了许多。
出于执行难等考虑 排除“死亡赔偿”
修订法律时,为何将死亡赔偿金排除在外?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诉法专家陈卫东曾向媒体解释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法院方面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提出将死亡赔偿金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理由是过高的判赔金额,容易造成“空判”、“执行难”。而反对它的声音则表态,只有高额赔偿才能化解社会矛盾。
最终,立法机关做了折中,在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索赔事项限定在“物质损失”的前提下,明确附带民事诉讼可进行调解,以利于受害人实际得到赔偿。
另打官司 死者家属举证责任增加
洪教授表示,死者家属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但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件的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表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死者家属需按索赔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诉讼费,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需要交费的。
同时,单独的民事诉讼,死者家属在举证方面,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者家属的举证责任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