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6 15:57:00 来源:法制晚报
网友评论0条 查看全文(共1页)
法制晚报讯 独生子小张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实习时,在承租房屋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者亲属随后将学校诉至顺义法院,索赔28万余元。
原告张先生、廖女士诉称,独子小张是成都某中专学校学生。
2012年5月,小张被指派到北京某工厂实习,从事汽车底盘制作工作。2013年1月4日,小张不幸在承租房屋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两名原告认为,由于学校对实习场所疏于管理,未能发现安全隐患,未给小张必要的监督、指导和保护,致小张在承租房屋内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
被告学校辩称,小张系成年人,不同意赔偿。
经查,小张出事的房屋系农户杨某出租,其并无合法经营资格,事故原因是杨某使用煤炉烘烤墙壁,致使二氧化碳通过屋内石膏板缝隙和隔断墙缝隙进入小张屋内。
审理中,杨某与两名原告达成和解,杨某一次性赔偿14万元。小张父母后又拿到了保险金10万元。
经法庭主持,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被告在原有赔偿了3万元丧葬费外,再补偿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