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3 08:22:00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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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于英生原工作单位。在身陷“杀妻”案前,于英生曾挂职蚌埠市东市区(现龙子湖区)的区长助理。 图/CFP
□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之妻韩露在家中遇害。经蚌埠市公安机关侦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
□对“杀妻”罪名,于英生一直坚称自己是清白的,他先后多次向安徽省高院、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17年后,于英生最终卸下“杀妻”罪名: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其无罪。
2013年8月13日,于英生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那一刻,背负了17年“杀妻”罪名的于英生泣不成声。
从当年的意气风发,到如今的满头华发、疾病缠身,这17年,于英生失去了太多。陪他上访的老父于道欣已去世,孩子则一直由妻子的母亲照看。对“杀妻”罪名,他从未放弃申诉,从一审开始,他就一直坚称自己是清白的。
过去,我国重大冤案的被发现主要因循了两条路径:一是“亡者归来”型,比如湖北佘祥林案和河南赵作海案;二是“真凶再现”型,如云南杜培武案、浙江叔侄冤案。然而,无论是“亡者归来”还是“真凶再现”,这类能够绝对洗脱当事人作案嫌疑的事件,发生的概率毕竟小之又小。而更多冤案中的当事人由于无法百分之百地洗清自己的嫌疑,不得不继续陷身牢狱之灾。安徽省高院对“于英生案”的最终认定,却指出了另一条主动纠错的路径:“疑罪从无”。
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做出重申性规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此举对于我国冤假错案的预防,无疑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漫漫申诉路
“杀妻案”发生于1996年的隆冬。
12月2日中午,蚌埠市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接到于英生报案称:家中被盗、妻子韩露死亡。公安人员随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侦查人员认为于英生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12月12日对其刑拘。在审讯中,于英生供认了杀妻的犯罪事实。12月19日,公安机关宣告破案。
1997年12月24日,蚌埠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缓。于英生上诉。9月14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9年9月16日,蚌埠市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缓。于英生再次上诉。2000年5月15日,安徽省高院再次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10月25日,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于英生依然上诉。2002年7月1日,安徽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月8日,于英生向省高院提出申诉。2004年8月9日,安徽省高院驳回于英生的申诉。
之后,于英生又多次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2013年,安徽省检察院经过复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被告人无罪。经过反复协商之后,安徽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终于,于英生赢了。
今年8月,记者来到安徽蚌埠,试图尽可能多地采访到“杀妻案”的相关人,以期还原案件。
于英生和韩露原先的家位于蚌埠市南山路,两室一厅,100平米左右,还有一个院子。如今,院落荒芜,只剩围墙,夫妻俩种下的果树也不知所踪。而他们的家经过多次转手,已经被改成了两家店铺。
在这栋楼前,80多岁的沈老伯告诉记者,这栋楼建于上世纪80年代,共有7层,当时在蚌埠市中心也是最高的建筑,楼里住着28户人家,“全是领导干部”。这从侧面反映了于家的背景:于英生的父亲于道欣是蚌埠市的老干部,其母则是市招待所“一把手”。他们过去的邻居陈虹说:“于英生出事后,于道欣坚称儿子不是凶手,曾经说过不管花多少钱都要把儿子保出来,他一直在上访。”
上访的不止于家,韩家也一直对法院未能宣判于英生死刑非常不满。在韩家老邻居们眼中,韩露的父亲“是个大学生,文质彬彬,平时不怎么说话”:“女儿出事后,韩父的身体急转直下。开庭时于英生都说没有证据,每次都把韩父气倒。为了让于英生这个‘凶手’死,韩父经常上访。”
“窒息性死亡”背后
在蚌埠市公安局,记者试图向当年的办案民警了解案情的一些细节,但公安局宣传科科长张育生表示,当年的办案民警现在多已退休,也很难回忆清楚17年前的细节了。据张育生介绍,根据现场情况和尸检报告,案件性质可以确定为窒息性死亡的他杀案件,作案时间在早上7点左右。在于英生两室一厅的家中没有发现门窗被强行破坏的痕迹,屋内并不凌乱,也没有明显的打斗痕迹。
韩父曾经向邻居许女士透露过一些案情细节,根据后者的转述:案发当天是周一,11点左右,韩父像平时一样把外孙接到于家。一进门,由于闻到一股浓重的液化气味道,他立刻打电话让于英生回家看看。后来,韩父发现女儿平时骑去上班的脚踏车还在家里,他觉得有些异样,开始满屋寻找女儿,无果后,心急如焚的他又给于英生打了一次电话。
“韩露的自行车怎么还在家,她没去上班么?”韩父问。
“我不知道。”于英生回答。
韩父又一次走进了韩露的卧室,下意识地掀开被子,眼前的一幕让他瘫倒在地上:被子下面平躺着韩露的尸体,头朝下,床边摆着一个液化气罐。
在上世纪90年代,蚌埠市几乎每户人家的厨房里都有一罐液化气。液化气的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以及其他烷系或烯类等,具有麻醉作用,可引起急性中毒,导致头晕、头痛或嗜睡等,甚至引起呼吸停止而亡。
不过,邻居们接下来的话则表明,韩露的死远非液化气中毒这么简单。
“后来,市公安局、省公安厅都来调查。根据孩子的说法,那天早上,于英生下了方便面,打了个荷包蛋,韩露吃了一碗又去睡觉了,了解这一点之后,警方就把于英生带走了。”许女士说。
陈虹告诉记者,案发后,她的老婆婆围观过现场,发现韩露的头被砍了,和脖子就连了一层皮。
“砍得那么狠,房间却收拾得这么干净,看不出一点血迹,老韩找了半天才掀起被子发现韩露尸体,我一直觉得这不是一个人能做出来的。”许女士说。
对公众来说,韩露的死亡仍然是个谜。关于这个谜底,当地民间流传着多个版本的猜测:“断头”、“液化气中毒”……记者曾就此向蚌埠警方求证,但未得到正面回应。
真相还未大白
张育生告诉记者,目前,案件卷宗已经到达蚌埠市公安局,新成立的专案组已经开始进行案情分析。专案组将以刑侦为主力,多警种协同运作,原先调查此案的民警将不再参与这次刑侦工作。
尽管支持安徽省高院“疑罪从无”的原则,但专案组组长、蚌埠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洪祥同时表示“尚不能完全排除于英生作案的可能”。他告诉记者,案件发生距今已有17年,侦破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但蚌埠公安会全力以赴,穷尽一切手段,尽快抓到真凶。在此之前,不便向公众透露太多案情细节,因为这会给抓捕真凶造成困难。
蚌埠市政法委副书记钱雪梅则表示,政法委不会再对此案发表意见,将会让公安、检察院、法院独立操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科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于英生的无罪释放并不意味着案情真相大白,不能说将来他和此案就完全没有关系。目前省高院已告知于英生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并积极协调蚌埠市有关方面做好于英生的安置和被害人亲属的抚慰等善后工作。
蚌埠市龙子湖区委宣传部负责人透露,对于于英生获释后是否会恢复工作,区里将听从市政府安排。
而于英生的哥哥于宁生则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他表示,目前于英生还没有手机,身体和精神状况都不太好,已赴外地接受疗养和治疗。对案件审理过程以及后续赔偿等问题,于家暂不接受媒体采访。
8月20日,记者在马鞍山长城律师事务所见到了于英生案的再审辩护律师李仁厅,李律师曾经承担过厦门“远华案”、“薄谷开来案”的辩护工作。他告诉记者,于英生此次并未主动寻求律师帮助,他是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参与援助的,随后他第一次见到了于英生,于英生当时表示自己是无辜的。“于英生胜诉后对我的辩护很满意,他说今后涉及国家赔偿问题时还会联系我。”李仁厅认为现有卷宗的内容显示,控告于英生犯罪的证据不足,证据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今年5月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参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厅就于英生案组织的专家论证,认真审阅过案件材料。“从现场提取到不属于嫌疑人的生物物证,这实际上就可以作为于英生有可能不是真凶的证据,可是办案人员却片面地忽略了。”他认为,此案的审查证据很粗放,看似证据不少,包括现场侦查、笔录、证人证言、科学鉴定,但证据间的关系只能证明案件发生,不能证明凶手就是于英生。法院判于英生无罪,他在法律上已经成为了清白之身,不能再对他的自由进行限制,除非能找到新的证据证明于英生有罪。但何家弘同时认为:“时隔这么长时间,当初都没破掉的案子现在要想找到新证据去侦破实在太难,除非真凶主动现身,否则这个案子很有可能会成为一个悬案。”(记者 赵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