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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被认定故意引爆获刑6年 家人将上诉

2013-10-16 07:14: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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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冀中星在法庭上。  

  被告人冀中星在法庭上。 新华社发

  北京首都机场“7·20爆炸案”昨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冀中星听判后称将“考虑一下”是否上诉。他的家人则表示将上诉,并已与律师签订代理协议。

  案情:“二踢脚”自制爆炸物

  昨日上午9时许,与此前庭审一样,冀中星躺在移动病床上,被法警推进法庭。他的父亲和叔叔,以及辩护律师刘晓原,和媒体记者等数十人也在现场。

  这份12页的判决书详细描述了冀中星作案的过程。冀中星对广东省东莞市有关部门处理2005年6月被打致残一事不满,长期上访。2013年春节,其在村内的烟花爆竹流动销售点买了一捆10根“二踢脚”,用了两根后,将其余8根腾出火药,之后用电池和开关等物做成爆炸装置。

  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许,冀中星携带该装置和喊冤传单,从老家山东鄄城县坐长途汽车进京。在丽泽桥汽车站,他把爆炸装置捆绑在左裤腿内,躲过了进京安检。随后,他乘出租车赴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2层国际旅客到达厅B出口。

  当晚6时20分许,冀中星抛撒完传单后,从裤腿里取出爆炸装置,用左手举着,右手则持开关,高喊“我有炸弹,赶快走开”。两分钟后,两名警察试图接近冀中星,他说“你别过来”,随后把开关挪到左手,爆炸装置随即爆炸,造成其本人左手截肢,左耳耳膜穿孔,在场一民警受到烧灼等轻微伤。

  法院:被打致残超出本案审理范围

  在此案的审理中,冀中星的辩护人刘晓原律师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证人龚明照(冀在东莞受伤时所载乘客)证言、冀中星的陈述、病例、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本案事出有因,被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犯罪事实而不予确定。

  刘晓原又申请证人龚明照出庭作证,申请向东莞市公安局调取冀中星被殴打致残案的证据以及该案的复查结论,被法院认为申请事项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且无法证明犯罪事实而驳回。

  法院认定,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冀中星在首都国际机场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其乘坐公交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来京,该行为本身即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一并考虑。

  法院认为,鉴于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该情节在量刑时被法院考虑。

  法院根据冀中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家人:将上诉

  昨日上午,冀中星的哥哥冀中吉告诉南都记者,在宣判结束后,他和父亲与弟弟有一个3分钟的会面。“中星曾说过,要是判个缓刑,他就认了,现在判实刑,他说肯定要上诉。”冀中吉在内蒙古包头以卖纱窗为业,昨晚与从老家赴京的父亲在北京会合。

  记者了解到,昨日下午冀父已与北京律师刘晓原签订了代理协议,由其继续负责二审期间的辩护。“有媒体报道冀中星当庭表示不上诉,属于误传。审判长问他是否上诉,他没听懂,应了一声不,接着马上表示回去考虑一下。按照中国法律,即使已经表示不上诉,但只要在上诉期内反悔,都不影响二审。”

  之前,刘晓原曾代理冀中星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冀中星于2005年被殴致残案的调查情况和结论。9月12日,广东省公安厅回复称,冀中星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刘晓原说,接下来他将为冀中星准备二审辩护词,以及行政诉讼广东省公安厅的起诉状。

  判决依据

  前期积极准备、放任爆炸发生、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认定冀中星故意实施爆炸

  在昨日的庭审中,双方对爆炸案基本案情无实质性争议,争论焦点在于其爆炸属于故意还是过失。

  法院认为,冀中星作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爆炸结果的发生,所以应属故意,符合爆炸罪的犯罪构成。而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冀中星来京前积极准备,其携带爆炸装置为规避安检,隐藏爆炸装置等是有计划、有预谋的。他到了案发现场后,先抛撒传单,后拿出隐藏的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并声称身上有炸弹,其行为逐步升级。在民警劝说时,他仍手握爆炸装置,危险性和紧迫性没有消减,随后爆炸装置即引爆,没有证据表明其具有避免爆炸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

  法院认为,冀中星作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爆炸结果的发生,所以应属故意,符合爆炸罪的犯罪构成。而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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