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2 16:25:00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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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后,广州一位股民委托律师,今天上午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法院判令两者共同赔偿损失7万元。这起侵权诉讼或是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后国内首批股民起诉维权案件之一。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已收下材料,正进行立案审查。
原告:因“乌龙指”损失7万
递交诉状的股民郭先生今年40岁,家住广州洛浦街,长期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并在上交所有自己的证券账户卡。
郭先生起诉说,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后,引发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该异常交易事发后,上交所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当天上午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又向媒体否认“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
郭先生称,这种情况下,他误以为存在重大利好消息,便在当天下午开市后,迅速高位买进数只股票。直到当天下午2时许,光大证券才公告说出了问题。而上述自己高位买进的股票在当天收市时已全部回落至低位,直至他将股票卖出,共损失7万元。
代理律师:以“侵权纠纷”起诉
郭先生据此将光大证券和上交所告到法院,认为光大证券发生“乌龙指”异常交易事件,其高管事后又向市场发表不实言论,存在过错,而上交所在异常交易发生后,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属未尽监管之责,共同导致他的损失,他要求法院判令两者共同赔偿损失7万元。
郭先生的代理律师叶小雷今天上午向羊城晚报记者解释,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首先出于管辖权的考虑,按法律规定,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院也可以管辖。另外,本案所涉及到的内幕交易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无必然联系,原告的损失主要基于光大证券采用有设计缺陷的交易系统及其高管的不实言论。
番禺区法院: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上午9时,代理律师向番禺区法院递交了诉状。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法院有无管辖权,需要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根据规定,法院将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8月30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调查和处理结果,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对其作出了罚款5.23亿元、同时停止其证券自营业务的处罚。(记者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