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新规!郑州发布经适房补缴差价新标准
河南商报记者 宋晓珊
经适房上市第一步,补差价。
如何补差,在你放假期间,郑州市已经发布新规,整体来说以两个时间轴为线,画了四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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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申请人和配偶不能再购房
郑州市从1995年开始推行经适房政策,2013年元旦起停止受理经适房申请。自此,走过18年历程的郑州市经济适用房选择了“低调”退出。
在此期间,郑州市出台多项政策,来不断规范经适房通过“补差”进而上市交易的问题。
2月14日,情人节当天郑州市发布了《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的通知》的六项新规。
其中明确,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和郑州高新区。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外,在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条件下,可以购买其他房屋。
也就说未取得经适房完全产权,申请人和配偶不能再购房,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则不受影响。
解读:经适房补差四条线
第一条线:2005年11月1日前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46号令),是郑州经适房发展史中标志性的文件。
记者查询获悉,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发布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
《通知》提到,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之前政策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第二条线:2005年11月1日后
《通知》提到,按照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第三条线:2012年9月1日前
根据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第四条线:2012年9月1日后
根据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房价的40%缴纳差价款。
(河南商报见习编辑 施尚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