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小伙买房 入住后卖家再要10万否则不过户
看着自家房一下涨了30万,后悔卖早了,可又觉得合同都签了不卖也不行,于是,他“坐地起价”,告诉买家 “不再拿10万块就不过户”。“今天,郑报融媒记者从惠济区法院获悉,在法官的努力下,刘先生同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不加价,房主王某同刘先生的合同将继续履行。
房价上涨卖方后悔
25岁的刘先生是一名“郑漂”。辛苦打拼几年后,刘先生决定在郑州买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
随后,刘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几经对比看中了王某位于惠济区的一套三居室。双方于2016年10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房价为90万元,刘先生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王某配合刘先生办理过户登记及房屋抵押等手续,相关费用由刘先生承担。
合同签订后,刘先生依约将30万元首付款交给了王某,王某也交出了三居室的钥匙。刘先生一家随后搬进了新居。
让刘先生没想到的是,这看似“铁板上钉钉子”的事居然起了变化。在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过程中,王某以生病、单位有事等理由一拖再拖,说好的交房3个月后过户也成了“空头支票”。几次沟通无果后,王某突然在电话中提出,刘先生要再支付10万元房款,否则自己就不配合办理过户及后续手续。
眼见办理贷款的期限马上就要到了,这可把刘先生愁坏了。无奈之下,他向惠济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
违背合约后果很严重
本案中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双方争议的关键点在于王某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看着双方各自都互不相让,坚守立场,法官仍没放弃调解,邀请了当地街道工作人员一起做房主王某的思想工作。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王某的思想有了松动,表示同意继续按照原价交易,并配合刘先生办理按揭及过户手续。而刘先生则表示诉讼费和过户手续费等由自己承担,王某未支付完的房贷从剩余房款中抵扣。
最终,双方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这场纠纷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合同双方还要守诚信
主审此案的陈法官随后表示: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无效事由或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一方或双方恶意“变卦”,则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为此,她提醒市民在购房前要做足功课,除对房主的经济状况及身份证、房产证、授权书等身份证件核查外,还要在签订合同前慎重考虑,对房价涨跌风险有一个合理的心理预期,避免因此产生后续纠纷;如确定购房意向,一定要同房主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注意认真阅读买卖合同特别是格式合同中的内容,在合同中对容易引起纠纷的交房时间、支付方式、协助办理过户时间以及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同时要保管好转账记录、双方往来的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从而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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