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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 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8月10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省委组织部联合该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创新岗位管理办法,激发事业单位发展活力。

  8月10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省委组织部联合该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创新岗位管理办法,激发事业单位发展活力。

  《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方面的“六个自主”。一是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二是自主设置岗位标准,包括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三是自主确定岗位类别和比例,在不突破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前提下,可对专业技术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之间和内部各等级之间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四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主辅系列岗位;五是自主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变更;六是自主决定聘用人员,其中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统筹使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下岗位,省直事业单位自主统筹使用八级及以下等级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下岗位由单位自主统筹使用。

  “通过‘六个自主’,一方面切实把岗位设置权限交给用人单位,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使用人单位能够结合单位实际,做到按需设岗,充分发挥岗位管理的基础作用;另一方面,切实把聘用人员权限交给用人单位,促进用人单位通过竞聘上岗,实现人员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实现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真正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除了下放权限,《意见》还按照宏观调控、单位自主、政府监管的总体思路,创新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和措施。比如明确事业单位可结合编制数额变化、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及人员规模变化等,适时对岗位总量进行调整;鼓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向高层次人才和基层人才优化倾斜,对高层次人才集聚、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等方面成效显著的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上浮5%左右;对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岗位设置或变更时可不占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对在乡镇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资历较长、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

  “放”与“管”相辅相成,不仅要放得下,还要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意见》在下放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自主权的同时,进一步强调了事业单位的用人主体责任,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权,依法管理。同时,明确了主管部门和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促进政府部门加快转变职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实施督察监管,对人事工作中违纪及出现失职失责行为的人员进行问责和处分,切实保障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公正、规范、高效开展。(记者 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