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出租后成盗抢车 4个月通缉令仍未撤
刘女士的宝马车受访者供图
记者田育臣核心提示|宝马车租给一家租车公司,没几天却变成了“盗抢车”。今年8月,郑州刘女士的车突然被安阳警方以“盗抢车”上网通缉。原来,她的宝马车被人租走,拆掉定位系统卖给了安阳的栗某;租车公司发现后半夜把车开走,栗某报了警,上演这样一出“闹剧”。让刘女士更头疼的是,她已向安阳警方说明了缘由,并提供了宝马车相关手续,但4个月过去了,她的宝马车仍属“盗抢”,并被安阳警方暂扣。
事件 |宝马车租给租车公司变成了“盗抢车”
刘女士昨日告诉记者,2013年,她通过银行贷款,以首付18万、总价39.2万元买了一辆黑色宝马车。今年8月初,她将宝马车租给河南畅驰租车公司,每月可收租车公司1万多元租金。
今年8月6日,刘女士通过手机上软件发现,她的宝马车上的定位系统处于离线状态,于是赶快向河南畅驰租车公司反映。之后,她才了解到,河南畅驰租车公司将宝马车租给了都某,但租车公司再次联系都某,对方已联系不上。
8月17日,租车公司在安阳市区找到了刘女士的宝马车,并将车开回郑州。怕宝马车再出意外,刘女士终止了与租车公司的合同,把车开回了家。
今年9月初,该宝马车的3年还款期结束,刘女士到银行办理解押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这辆车是一辆“盗抢车”,已被警方上网“通缉”,暂时无法办理解押手续。这时,她才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刘女士查询到,该车是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案件侦查大队以“盗抢车”上网“通缉”的。
蹊跷 |车主证明已提交,4个月“通缉令”仍未撤
刘女士表示,她与租车公司的人赶往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反映情况,并提交了该宝马车以及租车的相关证件、资料与证明,但该大队负责民警却称,让刘女士等人暂时先回郑州,过几天将派民警到郑州核实情况。但对盗抢车撤网一事,却只字不提。
“我所有的资料已经提交了,该核实的信息也核实了,为啥不撤网?”刘女士说,今年9月至今,她多次到该大队找其领导反映此事,希望能调查清楚,撤销“盗抢车通缉令”,但得到的回复均是“领导不在”。
12月9日,她的家人开上宝马车在郑州市未来路与航海路附近吃饭时,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民警查获暂扣。
刘女士虽拿出了相关证据,但二里岗分局民警称,因该车被上网“通缉”,他们只能将车移交给发布通缉令的安阳市警方处理。12月14日,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到郑州将车开走。
笔录|报案人花11.7万买的宝马车半夜消失
12月15日,记者在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案件侦查大队见到了一份栗某的询问笔录。
笔录称,该车原车主确为刘女士,今年5月20日,刘女士以1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胡某,8月7日晚7时许,栗某在滑县人民医院门口从胡某手中购买了这辆宝马车,价格为11.7万元,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胡某给了他该车的行车证、债权转让合同以及车主刘女士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等手续,栗某付完钱,就将车开回了安阳市。8月16日,栗某亲戚借该宝马车回老家,第二天返回安阳市,将车停在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政府家属院内。没想到,第二天便发现车不见了。于是,他们报了警。
栗某在笔录中提到,他与刘女士没有经济纠纷,而胡某卖给他车时,自己也知道该车是抵押的,但为了贪图便宜才购买了这辆宝马车。
记者拨打笔录上的栗某电话,但一直无法接通。记者提出想见栗某,但被警方拒绝。
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案件侦查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当时,胡某在网上发布了“卖车信息”,栗某在网上看到后联系胡某买车。“受害人提供了相关的购车证明,以及刘女士的委托书、行车证、债权转让合同、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等。一辆宝马车在辖区丢失,我们也是按程序立案,以‘盗抢车’上的网。”该负责人说。
进展|涉案2名嫌疑人未找到,已对车主信息做鉴定
刘女士说,她不认识胡某,更没有将车抵押给胡某。事情过了4个多月,她可能将损失五六万元租车费。
对此,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案件侦查大队上述负责人称,栗某报案后,他们就立即以“轿车盗抢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但因人手有限,案件较多,加上都某与胡某均未找到,因此,该案件尚无进展。“目前,该案件以盗抢案进行刑事立案;若真如刘女士所言,该案件的性质就是诈骗案了”。
“除非排除了她(刘女士)与整个案子无关,我们才能归还宝马车,从网上将‘盗抢车追逃’撤下。”上述负责人说,当时,胡某向栗某出具了一张委托书,委托书上有刘女士的签字和手印,但签字与刘女士笔迹看上去不太一样。12月15日,安阳警方已对刘女士做笔迹和指纹鉴定,但鉴定结果一周之后才能出来。
若委托书等都是伪造的,是否能归还宝马车?刘女士提出疑问。上述负责人称,报案人也是受害者,即使证明委托书是伪造的,他们还需做通报案人的工作,只有这样,刘女士才能把车开走。
说法|2名嫌疑人已涉嫌诈骗罪,宝马车应归还车主
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鹏辉称,目前尚不知道租车人都某与卖车人胡某的关系。若二人是同伙,两人在明知宝马车系租赁关系的情况下,私自将车卖给第三者获取利益,已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已构成了诈骗罪。
对于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案件侦查大队的做法,李鹏辉也认为有些不妥。他说,安阳警方在进行刑事立案时,需对报案人的宝马车合法所有者身份进行核实审查,“很显然,栗某明知胡某并非宝马车合法所有者,仍坚持建立买卖关系,栗某也算不上宝马车合法所有者”。
另外,安阳警方在得知宝马车所有人信息后,也应及时将车归还,并及时将“盗抢车”通缉令撤销。若安阳警方在明确了宝马车所有者之后,仍不撤下“通缉令”、不归还宝马车,刘女士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投诉。